更新时间:2018-10-15 09:38:24  上海仲裁委员会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09次
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七家试点仲裁机构之一,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高当事人对仲裁制度高效、便捷、公正的满意度,严格把控仲裁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正在使用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现行《仲裁规则》”)系上仲于2012年所修订的版本,迄今已近五年。五年来,现行《仲裁规则》为上仲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累计处理了一万两千余件的各类仲裁案件。但与此同时,上仲也清醒地认识到,国内外仲裁业界对于仲裁制度创新、理论创新的尝试层出不穷,当事人对于更加全面、开放、务实的仲裁规则的需求不断增强。近年来,上仲一直将上海打造成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作为工作努力的方向,在全国各地的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大背景下,推进上仲仲裁规则的修订与完善已成为自身仲裁实务领域的重要工作。经过2016年上仲《创新仲裁规则研究》课题的调研,以及仲裁规则修订小组一年多来的反复斟酌,并汲取了2018年7月与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仲裁规则研讨会”中70余位法律界人士的专业意见,现上仲已修订完成了新一版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规则》的修订,上仲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规则的修订,应将内容的创新性与可实践性相结合。从2016年《创新仲裁规则研究》课题的相关调研成果来看,体现“创新”已经成为了仲裁规则修订的一种主流观点和趋势,也是仲裁机构对外宣传和扩大影响的重要手段。但是,作为程序指引的仲裁规则,应充分将把握时代脉搏的创新需求和目前法治环境的实际现状紧密结合起来,在仲裁规则创新的过程中适应仲裁实践的需要。因此,此次《新规则》的修订,在参考借鉴国内外主流观点和相关规则的基础上,上仲就规则的操作实践方面作了重点考量与研究。
二是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并对一些程序规则予以完善,以提升当事人适用规则的良好感受;对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加以明示,以增强当事人的预期;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规定,对现有的一些条文内容进行调整,以减少当事人在理解适用规则方面可能存在的分歧。
三是充分借鉴司法改革的宝贵成果,在坚持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对于仲裁庭、仲裁员的依法监督职能。同时,基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明确了仲裁庭在适用规则、推进程序方面(包括对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的决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以提升仲裁的办案质效。
下面将《新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介绍如下:
一、明确了上仲内部组织构架及分工安排
1、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与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航运仲裁院以及其他附属专业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所有案件均应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然后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专业院以及附属专业仲裁机构由其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2、明确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管理职责,以及秘书处和办案秘书的职能。
二、细化了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相较现行《仲裁规则》,此次规则修订细化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处理流程,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人民法院这三类决定作出主体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决定作出之后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是否重新给予当事人答辩或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期限等。
三、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对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后果加以明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适用的仲裁程序或本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本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已进行仲裁程序的认可。
2、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的份数要求。
3、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撤回仲裁请求的退费标准。
4、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的,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新增数个合同的合并立案与合并仲裁。现行《仲裁规则》中仅规定了仲裁案件的合并审理。为充分应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次修订在完善合并审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合并立案与合并仲裁的规定,就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以便更灵活地处理仲裁案件。
五、对涉仲裁保全的规定进行了增补。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前保全的规定,在《新规则》中新增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六、新增并明确了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程序。鉴于仲裁并无“第三人”制度,但在实务中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确有实际需要。因此,《新规则》中新增了“案件当事人的追加”条款,并就仲裁庭组成前和组成后当事人的追加条件以及决定是否同意的主体进行了区分。同时,亦在调解环节中,明确及细化了案外人参加调解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七、在坚持仲裁庭独立审理的同时,明确了机构对于仲裁庭、仲裁员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仲裁庭的办案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支持,提升仲裁案件的办案质效。
八、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各类国际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在“一带一路”中的商业交易提供制度保障,本次《新规则》的修订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章节中,新增了“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制度”和“友好仲裁制度”。尤其是前者,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基本沿袭了仲裁界普遍认可的模式,并结合了国内外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事惯例,做了一些符合目前实务操作流程的调整和修改。
九、新增名册外仲裁员制度。为切实保障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为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模式,本次《新规则》特专设了“关于名册外仲裁员的特别规定”这一章节。名册外仲裁员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被国内外学者所认可,它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中只规定了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临时仲裁的形式,故适时推出名册外仲裁员,在我国的现实环境下具有特殊意义。此次在对名册外仲裁员制度进行规定时,上仲着重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名册外仲裁员的合法性,二是名册外仲裁员的实践性,并以此在名册外仲裁员的适用条件、选定与审查方面所作出了较为详细和具备一定操作性的创新规定,其目的在于能使该项制度真正具备相应的实践性。
十、新增电子签名。为适应仲裁信息化的实际需要,服务好仲裁庭的办案,本次《新规则》的修订,特规定了仲裁员可以使用传统手写签名的模式,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模式。
除以上主要内容外,《新规则》还就不少具体条款的体例、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对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可详见《新规则》,此处不再赘述。希望上仲《新规则》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仲裁服务水平,为完善上海的营商环境、推进上海的法治建设、以及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