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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纽约公约》实施60周年《和解协议公约》将开放供各国签署 双公约共绘国际仲裁宏图

更新时间:2018-11-19 10:45:58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84次

法制网见习记者 买园园
近日,“联合国《纽约公约》六十年和《和解协议公约》”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承办。国内外法学院校教师、海内外律师代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内部法务等200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据悉,此次研讨会的主旨在于庆祝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60周年和即将开放供各国签署的《和解协议公约》,并围绕双公约共同探讨前沿理论学术和实践问题,以助推仲裁和调解事业的发展。
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由贸易和商事交易全球化成为主流趋势。与此同时,由于国家间的贸易理念偏差、信息不对称、传统文化差异以及市场风险等方面原因,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贸易争端和障碍,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消除投资和贸易障碍、推进国际法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纽约公约》于1958年通过,今年时值《纽约公约》通过60周年。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在致辞中指出,《纽约公约》实施60年以来,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的统一,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得到普遍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纽约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得到普遍适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规定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和公共政策密切相连,有利于不同国家当事人在程序、规则上达到一致,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认可。”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大法官张月姣教授说。
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指出,《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在全世界经济法律领域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它不仅是联合国贸法会重要的成果,更是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基石,对国际贸易争议解决具有前瞻性、指引性作用。
截至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59个。Anna Joubin-Bret认为,该公约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傲人的成绩,与联合国贸法会始终坚持推动其发展进程息息相关。联合国贸法会一直是《纽约公约》的守护者,始终致力于不断扩大成员国数量和促进各国对公约解读和执行的一致性。
《纽约公约》在体系内容上并不像有的国际法规那样内容杂乱、体系庞杂,只有16条法规。Anna Joubin-Bret认为,正是由于该公约在内容体系上如此简洁清爽,才使它在整个国际商界起到促进世界贸易和国际投资的重要作用。
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在此次研讨会上,Anna Joubin-Bret重点推荐了联合国贸法会在调解领域的最新成果——《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该公约有望于明年7月于新加坡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届时它将被称为《新加坡公约》。
《新加坡公约》的出台基于如下背景:随着跨国交易日益频繁,各国经济联系、合作越来越紧密,各类商事纠纷、争端都呈现增长趋势,体现东方智慧无讼思想的调解作为更加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以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国际上逐渐受到各国商事主体的重视。调解所具有的灵活便捷的特性,使得它在解决国情、法治、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上,存在着广阔的适用空间。
据介绍,该公约禀承了《纽约公约》的精神,旨在赋予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促进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跨境效力。由于它和《纽约公约》的性质非常相似,即富于灵活性,使其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和解协议,所以,该公约被视为《纽约公约》的“姐妹公约”。
“我们希望它能够成为国际调解领域当中的又一奠基石,并希望它能达到和《纽约公约》一样的高度。”Anna Joubin-Bret说。
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书记李健宁认为,《新加坡公约》的产生是响应多个国家需求、顺应时代潮流的结果,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卢鹏起对《新加坡公约》也给予了高度肯定。他指出,该公约赋予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改以往和解协议签署后由于当事人反悔而不具备执行力的尴尬局面。因此,该公约将带动调解在全世界及整个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发展,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院对公约态度积极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经商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感受深刻:“多年来中国法院不仅依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同时,《纽约公约》也支持了很多的中国裁决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高晓力说。
因此,为了更好地助推该公约在我国落地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不懈地进行着多种探索和努力。
高晓力指出,由于《纽约公约》对推动中国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法院对该公约始终持非常积极的态度。30多年来,最高法院积极推动《纽约公约》在全国法院系统的统一解释,善意解释《纽约公约》、积极履行《纽约公约》义务、对国际仲裁协议尽可能做有效的解释,并且对国际仲裁裁决尽可能承认和执行。
为了在我国所有法院系统作到统一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最高法院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推进措施:一是通过制定司法文件的方式以统一认识;二是在1995年专门发布通知,设立了报告制度。该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必须在报告并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后,才可以作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样的最终裁定;三是每年出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丛书,以供地方法院研究有关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的案件中的司法态度;四是积极打造统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理的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建设来推动《纽约公约》统一解释和适用;五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建设一支专门审判国际商事纠纷的法官队伍,并设置专门的法庭或者合议庭去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并且每年还要专门对这些法官进行业务培训。
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我国其他领域也进行着积极的推进。
李健宁指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促进争议解决机制的融合和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也对商事仲裁调解进行了相关指导。
“在我国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下,《新加坡公约》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李健宁满怀期待地说。
作为中国涉外仲裁发展的践行者和引领者,中国贸仲委一直以来积极宣传扩大《纽约公约》影响、推动该公约在中国的有效执行。卢鹏起说,希望此次研讨会可以成为国内外仲裁界人士的交流沟通平台,中国贸促会将通过多种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的多领域合作,通过汇集智慧,凝聚共识,进而推动国际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首先,深度解读推广《纽约公约》和《新加坡公约》,共建长效法律交流平台。其次,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目前,中国贸促会正在推动建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该组织将与国内外著名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一起协同创新,通过建立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形成服务国际商界的公共法律平台。最后,为国际公约的制定与推广献策出力。通过借助国内外专家学者、工商界、实务界等各方面的力量,中国贸促会将积极参与贸法会重要法律文件的起草修订等工作,为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