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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援外坚持平等互利“授人以渔”

更新时间:2018-11-19 10:58:55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22次

□ 本报记者 张维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近日会见外宾时指出,中国的外援有着自身鲜明的原则:一是平等。中国的援助充分尊重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意愿,从不干涉别国内政,也从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二是互利。中国的援助始终坚持互利共赢,所有援建项目都经过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各国财政的可持续性。三是开放。中国的援助从不针对任何第三方,也无意去动任何国家的奶酪,而是致力于把合作的蛋糕做大。四是可持续。中国的援助坚持“授人以渔”,帮助各国克服发展瓶颈,增强造血功能,而不是简单的输血,从而推动各国实现自主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一以贯之坚持这些原则。11月12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公布《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对外援助应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受援国内政,致力于减轻与消除受援方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这部援外综合性部门规章的制定,是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对援外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办法》的定位是对外援助管理的统领性文件。“之后还将陆续出台规范援外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合作署相关负责人说。
规范管理
《办法》开宗明义了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根据《办法》,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合作署归口管理对外援助工作,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统筹协调援外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对外援助和对外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研究和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研究改革措施并推动落实;编制对外援助方案和计划,编制援外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单独核算
《办法》明确,合作署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规定援助资金的三种类型,即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主要用途。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大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为丰富援外资金的种类,《办法》规定可设立具有援助性质的基金,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设立南南合作基金等具有援助性质的基金。
为实现援外预算的统筹管理,《办法》规定合作署负责统筹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会同财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制定援外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办法》同时强调,援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种项目
《办法》规定了对外援助的实施方式,以项目援助实施为主,对外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时可提供现汇援助。
《办法》规定了援外项目的四种主要类型,以与今后制定配套的项目管理办法相衔接。这四种类型为: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高级专家服务,以及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授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等项目。
为了做好援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合作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的基本待遇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救助制度。
信用评价
《办法》规定合作署负责监督援外项目实施情况。为加强对外援助的监督工作,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并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组织评估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对援外项目实施主体的诚信管理,合作署还建立对外援助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办法》还规定合作署建立全口径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办法》对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与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各援外执行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所承担的援外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未按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挪用援外资金的;(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违反本条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各援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