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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对“重要问题”没有给予适当解释 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不予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25 08:28:18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04次

□ 王生长
2018年10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一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中,以仲裁庭在其裁决中未就合同违法性问题给予适当分析和说理进而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中国内地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在该案中,A公司(仲裁案件申请人和胜诉方,执行申请人)与B公司(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和败诉方,被执行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为C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B公司答辩称:实际上,形成C公司债务的相关合同并无实际买卖及货品的真正转让,这些交易是虚假安排,目的是隐瞒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借贷交易。
内地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A公司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B公司抗辩称: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香港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一般来说,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应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仲裁庭在裁决中所犯的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也不构成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然而,在对裁决进行仔细审查后,法官认为,非法贷款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而构成非法。仲裁庭应全面考虑这些问题,并对为何驳回B公司的主张给予适当解释。遗憾的是,本案仲裁庭并未在裁决中对此给予适当的分析和说理。如果交易可能沾染了非法性,并且未见仲裁庭对提请其审理的该等重大问题予以适当考虑和决定,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法院的公平正义理念,不符合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期望,同时也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95条第(3)款(b)项“强制执行该裁决,会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定。香港法院作出判决,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香港地区经常被评为亚洲最友好的仲裁地区,香港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秉持对仲裁友善和倾向于执行的基本政策。除非裁决严重和明显地违反了《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干扰仲裁庭的裁决。因此,香港法院以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是非常少见的。
香港法院的众多判例表明,一般来说,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应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仲裁庭在裁决中所犯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不构成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裁决书对其裁决项没有给予充分说理也不是可以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但是,在极端的情况下,败诉方有可能因不满裁决缺乏说理而请求执行地法院依法进一步审查执行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巧合的是,这种“极端的情况”在本案发生了。香港法院判决拒绝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核心理由,是内地仲裁机构对其驳回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基础合同存在非法性”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适当的说理,与香港法院秉持的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理念相抵触,辜负了当事人对仲裁的合理合法期望,从而上升到了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的程度。在理解本案判决时,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裁决未给予适当说理所涉及问题是裁决的“重要问题”。仲裁庭对非重要问题、非焦点问题的说理不够充分,不是启用公共政策“安全阀”的理由。
第二,所涉重要问题应当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庭审理和裁判的问题。
第三,仲裁庭未以看得见的、能为当事人理解的方式对该重要问题进行全面考虑、判断和决定,裁决书没有说明仲裁庭如何、为何对该重要问题作出认定。
第四,当事人有权期望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实际上却没有得到仲裁庭的关注,导致当事方遭受了严重不公正和不公平。
香港法院拒绝执行本案仲裁裁决是一个极为罕见的特例,它在多方面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虽说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法院原则上不审查裁决的实体,但是当执行仲裁裁决将与执行地法律所秉持的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等根本原则发生严重冲突时,执行地法院有权主动审查仲裁裁决的相关实体和程序内容,并判断执行该裁决是否违反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为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仲裁的公信力,仲裁要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实践中,有的仲裁庭不重视裁决说理,认为只要结论正确也可以绕开一些棘手的焦点问题。这种想法其实大谬。绝大多数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在裁决中应当说明裁决理由,除非当事人协议不写理由或者裁决属于和解裁决。仲裁规则中载明的仲裁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仲裁员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这也是当事人对仲裁合理合法的期望。在涉及合同交易是否为非法交易等案件中,仲裁庭若对提请仲裁的争议焦点问题缺乏分析说理,导致当事方遭受了严重不公正和不公平,则在某些司法辖区(例如香港),裁决有可能因违反执行地的公共政策而被拒绝执行。这是本案的启示。
(作者系汇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