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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举行 中新联手建立高效经济纠纷解决机制

更新时间:2019-01-29 10:42:03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175次

□ 法制网见习记者 买园园
1月24日,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和新加坡律政部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中国贸促会会长高燕、新加坡律政部兼卫生部高级政务部长唐振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主持开幕式。
论坛聚焦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和新加坡商事法律合作的新机遇,就调解、仲裁、诉讼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途径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展望展开讨论,为中新各界人士深入交流、更好地帮助企业预防风险、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一个平台。
本次论坛上,还举行了“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系列丛书发布仪式、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签约仪式,此外,中新双方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调解员名册的谅解备忘录。
本次论坛围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未来发展”“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保障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展望”“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发展”等三个主题,结合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从中国、新加坡商事争议解决实际出发,进行了讨论。
经济合作日益密切
在主旨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禄义就“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未来发展”这一核心内容发表主旨讲话。
黄进指出,当今世界各国飞速发展,中国要顺势而为并在发展浪潮中处于领先地位,需要深化促进改革开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要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一是国际商事仲裁要坚守仲裁的核心价值,使它的改革创新回归仲裁的本质属性,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意思自治”“依法独立仲裁”的两大前提;二是不要忽视国际商事仲裁所具有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属性,并明确国际商事仲裁所具有的“政府主导”“公共普遍性”“公平性”等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三是要坚持商事仲裁的“以人为本”“以仲裁员为本”“强调现代化”“坚持仲裁的国际化”“坚持信息化”“坚持法治化”六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四是中国仲裁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仲裁发展道路;五是要打造仲裁利益共同体;六是要探索建立专门的仲裁研究学科,使得仲裁伦理学、仲裁社会学、仲裁管理学都成为仲裁学科的研究内容。
许禄义指出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所以,一旦两国之间进行商事交往的企业发生商事纠纷,为了解决争议,将不可避免地耗费企业大量注意力,并且要花费双方当事人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进行,以及中新两国跨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两国联手建立高效、经济且各国企业都可以信赖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许禄义建议,中新两国应通过以下方式构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一是两国企业应广泛交流“一带一路”相关商事纠纷案件信息及其应对措施,相互分享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最佳做法;二是联合培养国际投资法问题调解员;三是利用技术分析研究“一带一路”案件中的信息数据,以向企业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并提高两国法院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效率;四是共同探讨研究电商争端中的合同、证据和国际贸易法问题以及法律规定空白之处,以创新研究成果;五是共同建立一个高效且经济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两国中小企业所遇到的商事争议,以提高他们融入全球价值链的能力。
加强国际仲裁合作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大,中国的涉外商事审判也随之蓬勃发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CICC)。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高晓力指出,CICC是在“一带一路”建设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为公平、公正、专业且高效解决各类国际商事纠纷所设立的专门法庭,其设立目标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案,从而满足国际社会对于和平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高晓力提出,CICC的设立和运行完全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即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审理案件。不过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时,和其他法院相比,CICC在审理程序上进行了较大改变:一是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二是若证据材料的内容是英文,当事人经对方同意无需将内容翻译成中文;三是支持网络、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立案、缴费、文书送达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四是采取一审终审制。CICC所审理的案件,在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判决,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高晓力表示,CICC受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争议后,当事人首先可以根据其意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若这种解纷方式不符合其要求,当事人还可以继续通过诉讼,即由CICC的法官依法来审理,由此产生的调解书、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CICC还直接受理符合条件的仲裁程序相关的保全措施申请以及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前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大法官张月姣指出,争议解决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生,它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公共产品,它以向社会提供高效、公正、公平且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为价值取向。对于如何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张月姣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问题着重考虑:
首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商事争端发生。预防商事争议发生是有效解决争端的首要前提,所以,商业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就要将权利义务条款约定清晰合理,使得争议解决条款内容明确,并可以预测未来有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向商事主体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预防减少商业争端的基本保证。
其次,司法为争议解决服务。法院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传统渠道,若案件当事人没有约定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则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商事纠纷。因此当事人需要熟悉和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商事纠纷。
再次,重视培养仲裁人才,助推仲裁事业发展。目前,仲裁已经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接受,并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首选,因此我们要全力发展我国仲裁事业,使其充分发挥在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所应起到的制度优势。值得注意的是,提高我国仲裁员队伍的整体水平是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所以,我们需要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水平、具有国际视野的仲裁员队伍。不仅要在仲裁员的培训和选拔上发力,以确保仲裁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要披露仲裁员的相关信息,使其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最后,重视国际合作。重视通过中新两国法院、仲裁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商业争端,还可以联合制定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使得法院的审理结果和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
海事仲裁迅猛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围绕“中外仲裁异同与国际仲裁发展”为核心作了主旨发言。李虎指出,虽然中外仲裁在“仲裁机构、仲裁经办人、仲裁员、事实证据”等四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且存在实践差异,但是以下三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外仲裁的趋同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一是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由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方向直接决定了国际仲裁的未来发展,因此未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势头迅猛。二是仲裁机构的竞争与合作。目前中外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业务合作。仲裁机构之间通过广泛业务合作可以带动各国仲裁机构发展,通过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仲裁,可以共同做大仲裁市场。而良性竞争又可以优化仲裁实践,进而提高仲裁吸引力。三是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专业组织的努力。目前联合国、联合国商事仲裁理事会、联合国下属机构,以及其他亚太国际经济组织对国际仲裁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考虑到海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论坛特意安排新加坡海事仲裁院执行董事陈家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波,围绕中新两国的海事仲裁事业进行了主旨发言。
陈家聪说,由于21世界金融中心逐步转移到亚洲,亚洲海事业也随之蓬勃发展。虽然亚洲海域城市在港口、物流、航运等硬件基础设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与西方发达海域城市相比,在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当今世界海事仲裁格局发生改变,短短三年内,四所专门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在世界范围内分别成立。
陈家聪指出,近期亚洲海事仲裁业的发展趋势和以往相比,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争议方开始注重选择如调解这类更为灵活的争端解决方式;重视经济成本;希望所选择的争议解决方案可以有较大的控制空间;更倾向于在亚洲解决海事商事争议。目前新加坡海事仲裁中心为了向当事人提供更为高效的仲裁服务,倾向于选择非机构管理模式,以向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成本可控的争议解决方案。他认为未来亚洲海事仲裁中心应提升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并且只需适用亚洲的管理模式解决纠纷等方式来助推自身发展。
陈波以“亚洲崛起背景下的海事仲裁”为主题探讨了中国海事仲裁发展情况与前景。她说,目前中国海事仲裁拥有了很多宝贵机遇,使得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势头迅猛,中国成为世界上裁决海事仲裁案件最多的国家。
这些机遇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这使得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贸易量加大,促进了海事贸易市场繁荣和发展;国家和地方层面给予海事仲裁越来越多的支持;中国司法对海事仲裁的高度支持;中国仲裁法律不断完善,临时仲裁服务在自由贸易区“解冻”;中国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制的日益重视。但是中国海事仲裁若要继续保持这种迅猛的发展势头,还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仲裁法的内容予以完善;重视运用海事航运服务业的聚集效应来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品牌知名度;引导当事人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以提前锁定商业风险。
陈波认为,中国海事仲裁机构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主功能定位上,是将其建设成国际一流的海事仲裁机构,副功能定位则是将其打造成海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建立跨国调解机构
国际商事调解未来该如何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执行副主席蔡晨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调解“以人为本”的本质属性。和诉讼与仲裁相比,调解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倾向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商事纠纷,这主要在于商事调解结果更易于被沿线国家所接受,因此可有效避免当事人在通过诉讼解决商业纠纷时,由于沿线国家法系、跨境取证等法律规定、法律的文明程度以及执行难度等多方面的不同而可能遭遇到的种种难题。
蔡晨风强调,调解的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是否愿意将其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并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予以明确,所以,我们需要努力将调解发展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争端解决方式。而要完成这个目标,就需要加强各国调解中心的合作,通过建立跨国调解机构,为当事人增加解决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案。此外,各国调解机构应加强宣传,通过建立双边或多边调解机制,以共享调解经验。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认为,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更重视商业事实,以探求并满足当事人潜在的商业需求来化解商事争议。由于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可有效解决商业纠纷,目前这种方式正在被更多的法律专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方向。为了确保未来这种商事争端解决方式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我们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给商事调解带来何种影响;如果未来所有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都以相互融合的形式存在,那么其中某种或几种争端解决方式是否无法独立存在发展;将来商事调解是否和司法部门的某些行政功能融为一体;等等。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确保未来国际商事调解更好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