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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改须明确仲裁秘书职业定位

更新时间:2019-08-16 08:55:39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91次

□ 杨建学
我国现行仲裁法颁行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重要功能和作用。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仲裁事业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力量,在我国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总体来看,这仍然是一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且内容比较全面、合理、先进的规范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但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不断变化,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我国仲裁实践的需要,现行仲裁法的部分制度盲点、缺陷也日渐显现。其中,仲裁秘书职业定位的缺位即是问题之一。
仲裁秘书作为协助仲裁庭完成案件处理的专业辅助人员,是仲裁流程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指挥中心,是仲裁程序的管理者、组织者、推进者、协调者、服务者和监督者,是仲裁机构必不可少的职业队伍,在仲裁工作中居十分重要地位。我国现行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仲裁秘书作出规定,偶有仲裁学界、实务界专家对仲裁秘书职业的关注也大多是局限于仲裁秘书专业化及仲裁案件受理、处理等环节的职责要求,部分仲裁机构也主要就仲裁秘书工作职责制定了内部管理规范,域外国际仲裁机构也主要局限于仲裁庭秘书的选任、职责以及报酬。
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仲裁秘书职业队伍,但由于对仲裁秘书群体整体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怀,仲裁秘书较高的离职率和较差的稳定性是我国仲裁机构队伍建设面临的普遍问题。为了完善我国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激发包括仲裁秘书在内的仲裁从业人员的活力和动力,必须加强我国仲裁秘书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设计具有中国特色并符合我国仲裁实践、规律的仲裁秘书职业保障体系,补齐我国仲裁秘书职业保障的制度短板。仲裁秘书职业定位是仲裁秘书职业群体的职业价值目标和特殊利益追求,是建立仲裁秘书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主要包括仲裁秘书用工管理、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职务职级等内容。
仲裁秘书的用工管理方式。我国仲裁机构因不同组建背景、发展路径导致的管理机制差异,呈现出了不一样的成长态势,并直接带来了仲裁秘书岗位的用工方式混乱。与此同时,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仲裁委员会是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均未予以明确界定。仲裁机构定性模糊的“天然缺陷”,派生出了性质各异的仲裁机构及差异化的内部管理机制,各仲裁机构对仲裁秘书用工管理方式也难以做到统一规范。实践中,有的是合同制办案秘书,有的是劳务派遣办案秘书,有的是事业单位编制,有的又是公务员编制等等,与其相关的仲裁秘书待遇也千差万别。
仲裁秘书用工管理方式的规范,取决于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明确定位。我国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决定了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仲裁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系统工程所使用的手段之一,其制度安排应该契合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保障需要。基于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结合我国仲裁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和仲裁实践的有益经验,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性质可以定性为:政府组织商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据此考虑,对于仲裁秘书的用工管理方式,仲裁机构可以按照仲裁秘书的执业年限、能力、效绩等分别采用聘用制和合同制两种用工管理方式。
仲裁秘书的岗位性质及职责。在国内外仲裁机构管理实践中,仲裁秘书主要负责案件程序管理,是协助仲裁庭完成案件处理的专业辅助人员。但是,有部分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秘书职责范围延伸至部分实体性事项,直接或间接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例如,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办案秘书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此规定明确赋予了仲裁秘书参与部分实体性事项的权力;部分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下放实体权力,让仲裁秘书代为处理案件、代为制作裁决书等等。
为了确保仲裁案件裁决质量,维护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权威,应该明确仲裁秘书及仲裁员的岗位责任边界,统一规范仲裁秘书的职业定位。笔者认为,仲裁秘书的工作内容应该主要定位于“事务性”的仲裁流程管理职能。如果仲裁机构认可仲裁秘书因工作需要代行仲裁员的“实质性”事项职责时,相关仲裁机构必须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示,并科学规定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工作业绩、责任承担,避免出现“仲裁当事人以仲裁庭秘书不法干涉案件实体事项或仲裁员不当委任专属职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仲裁秘书的分级分类管理。为了拓宽仲裁秘书职业发展空间,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仲裁秘书职业队伍,仲裁法应该明确仲裁秘书的分类分级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和奖励激励机制,强化仲裁秘书的职业归属、身份认同和待遇保障。
分类分级管理仲裁秘书,是仲裁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任务,是遵循我国仲裁工作规律和提升仲裁服务质效的客观需要。仲裁秘书分类分级管理包括仲裁秘书分类分级标准、职级晋升制度及其对应的工作内容和报酬标准。
仲裁委员会享有仲裁秘书用人自主权,仲裁机构可以按照业务需要选聘服务于国内民商事争议、国际商事争议、涉外商事争议或涉港澳台商事争议的仲裁秘书,也可以在仲裁规则明示且对仲裁员、仲裁秘书的工作业绩和责任承担做出合理安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选聘部分仲裁秘书代行仲裁员“实质性”事项职责。
同时,为克服仲裁组庭过程中诸多困难,激励仲裁秘书中的优秀人才,笔者建议建立驻会仲裁员制度,允许具备条件的仲裁机构选聘部分符合条件的仲裁秘书作为驻会仲裁员,根据工作需要以仲裁员身份参与案件实体事项的处理。驻会仲裁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秘书,受聘担任驻会仲裁员的仲裁秘书的本职工作仍然是仲裁秘书。
以执业年限、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可以将仲裁秘书等级依次划分为初级仲裁秘书、中级仲裁秘书、高级仲裁秘书三个级别,并实行不同的用工形式。其中,高级仲裁秘书实行聘用制用工形式,初级、中级仲裁秘书实行合同制用工形式。仲裁秘书可以受聘仲裁机构管理岗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高级仲裁秘书,可以担任驻会仲裁员或者代行仲裁员“实质性”事项职责。不同类别层次的仲裁秘书的具体准入资格、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职级晋升规范以及驻会仲裁员规范,由中国仲裁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构建仲裁秘书职业保障体系,建设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仲裁秘书队伍,是提升我国仲裁机构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的必然选择,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对仲裁工作的新要求,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笔者建议,在现行仲裁法修法过程中,须明确仲裁秘书的职业定位即仲裁秘书是协助仲裁庭完成案件处理的专业辅助人员;明确仲裁秘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具备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选聘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仲裁秘书担任驻会仲裁员;明确仲裁秘书分类分级管理规范及驻会仲裁员规范,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仲裁学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