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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商场将门面给卖了 仲裁:买卖不破租赁

更新时间:2018-08-09 13:34:4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36次

东北网6月27日讯(记者 佘雨桐) 哈尔滨市的张先生租赁某商场门面,商场在租期未到期且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将门面整体出售给王某,要终止租赁合同。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哈尔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张先生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商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但张先生可以主张要求王某继承履行原租赁合同。

哈仲裁委仲裁秘书王雨婷整理案件资料。

2015年8月17日,张先生与某商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租赁该商场一楼四个门面中的两个,租期2年,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付款方式为年付。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交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16年5月,该商场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将商场门面整体出售给王某,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商场通知张先生门面整体出售,租赁合同终止。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买受人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商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故张先生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商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张先生可以主张要求王某继承履行原租赁合同。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王雨婷提醒,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论是商铺还是住宅,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在交易房产前,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以保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该房产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受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