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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不卖房 买方应否获得定金赔偿

更新时间:2018-11-12 11:29:04  中国网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49次

随着房屋成交价格的逐渐上涨,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中出现了很多单方毁约的现象,守约方对此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哈市的小潘就在今年的二手房屋交易中经历了如此遭遇。

        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关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随着房屋成交价格的逐渐上涨,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中出现了很多单方毁约的现象,守约方对此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哈市的小潘就在今年的二手房屋交易中经历了如此遭遇。

        今年6月,小潘在许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买方小潘向卖方老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于8月底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随后小潘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了购房款并联系许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许某单方面要求涨价,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小潘多次联系,老许均不予理睬。

        愤怒之下,小潘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许某赔付双倍定金。

        最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意见为: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老许双倍返还小潘定金4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黄馨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黄馨介绍道:小潘和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就价格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应按2018年6月3日的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许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办理更名过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其收取小潘的2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小潘在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及购房款,且多次要求许某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均遭拒绝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双方于2018年6月3日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对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黄馨提示关注二手住宅市场的市民,如果您在和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突然遭遇一方擅自解约,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请仔细阅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的责任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避免因一方违约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进而错过最佳购房时期。(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