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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引纠纷 购买房产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8-11-30 11:33:1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47次

二手房,一直深受年轻人的亲睐。随着二手房市场的日渐繁荣,中介、代理也成为购房人需要甄别的一环。精挑细选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却要遭遇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这让在哈工作不久的小周烦心不已。

        二手房,一直深受年轻人的亲睐。随着二手房市场的日渐繁荣,中介、代理也成为购房人需要甄别的一环。精挑细选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却要遭遇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这让在哈工作不久的小周烦心不已。

        市民小周毕业后找了份不错的工作,并准备在工作单位附近购置一套二手房。几经挑选,看中了刘某出售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刘某并未出现,而是由一位自称是刘某代理人的钱某与小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约,小周向钱某交付2万元定金。在签订合同时,钱某始终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小周多次请求钱某出示委托代理手续,但钱某始终未能出示。

        回到家后,小周越想越不对劲,故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刘某、钱某共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及承担仲裁费。

        经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某返还定金2万元,驳回小周其他仲裁请求。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张倩婷对此解释道,钱某以刘某的名义与小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未能出示委托代理手续,小周也未提交足以使其相信钱某具有代理权的证据,因此钱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钱某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小周与钱某以刘某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小周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性质上为担保合同,附属于主合同,当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因此,小周要求二人依据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无法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钱某应向小周返还其收取的2万元定金。

        同时,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应要求对方委托出售房屋的代理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确保对方具有处分房屋的资格后再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