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4 19:35:18  行政部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0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独立、公正、及时地解决因旅游活动发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旅游活动而发生的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财产权益纠纷,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旅游纠纷。
仲裁可以参照旅游行业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衡平原则解决旅游纠纷,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条 本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交纳仲裁费用,并自收到仲裁费用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交纳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同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六条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仲裁申请书,逾期提交的,是否受理由本会或本会授权仲裁庭决定。
本会或本会授权仲裁庭同意受理反请求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仲裁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未提出仲裁反请求。
反请求被申请人自收到反请求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一并提交证据和证据清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证据的,是否接收由仲裁庭决定。
第八条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共同申请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或者重新组庭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本会主任依法指定。
第九条 旅游活动纠纷案件庭审方式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仲裁庭可以决定通过线上方式、线下方式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庭审。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第十条 首次开庭的通知应当在开庭3日前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1日前提交书面延期审理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可以向当事人发出问题清单,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参加仲裁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通知案外人参加。
第三章 调解与裁决
第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在裁决作出前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仲裁员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仲裁庭有权根据过错责任确定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分担比例。
第四章 送达
第十五条 旅游纠纷适用电子送达,当事人约定不适用电子送达或者不适宜采用电子送达的除外。电子送达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等。
电子送达以网络系统显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到达其系统的时间与本会发送系统显示成功发送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系统的时间为准。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未及时通知,本会按原电子送达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六条 本会将案件材料发送至以下地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在申请仲裁或者提交仲裁答辩书时确认或者使用的电子送达地址。
如当事人未能约定电子送达方式及地址的,按照《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