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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仍然可解债务方合并纠纷

更新时间:2012-10-30 23:03:5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689次

最近,甲贸易公司将欠自己200多万元的乙企业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审理,并告知该公司:你们的纠纷应该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这是怎么回事呢?

  甲贸易公司说,他们与该企业合作多年,都本着诚信原则做生意,没有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但近几年,乙企业与其他企业成立了集团公司,也中断了互相之间的业务往来,而乙企业在改制前欠货款200余万元未还。甲公司多次到原企业索要均无结果。该企业集团称,现在企业改制,原单位已不存在,对以前欠款以后再说吧。而再过一段时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而法院在受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他们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法院认为,虽然该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但他们原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要解决这个纠纷,应当到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此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将继承涉案合同债权债务的新的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此提醒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一些企业虽已改制,但改制后新的当事人已全面接受了改制前当事人的债权债务。虽然其未在合同中签字,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仍然有效。因此,只要当初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条款,无论对方是否改制、合并,仲裁机构仍然负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