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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2-11-22 16:49:4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5436次

    案情介绍:

    李女士一直在某市经营服装生意。2010年,她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为期5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交纳租金,进驻店铺并开始装修和进货。但开始经营后,李女士发现周边店面招商困难,一直没有商家进驻,客流持续稀少。李女士连赔了几个月,实在坐不住了,只好找到开发商,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没有想到,开发商一口回绝,告知李女士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必须按时交纳租金。李女士感到不能理解和接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解析:

    对于李女士要求的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以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了六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6)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看出,李女士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规定,不能依照《合同法》解除合同。同时,在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李女士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李女士也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因此,李女士确实是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协调,李女士最终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提前解除合同,但李女士也为此支付了一大笔费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一定要注意约定好解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