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擅自处分房屋

更新时间:2012-11-27 15:15:4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586次

一、案情简介

    哈尔滨市市民赵女士系南岗区某小区501室的产权所有人,与孙先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蒋女士看到某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赵女士501室的信息,随即向中介公司表明了购买意愿,该中介公司即联系孙先生与蒋女士共同看房。看房后,中介公司收取了蒋女士的购房定金,并于9月初草拟了一份《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交由蒋女士和孙先生签名。由于赵女士不同意卖房并未参与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该中介公司于是要求孙先生在《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上代签了赵女士的名字。

    但是,合同签订后孙先生表示不卖房了,且赵女士认为孙先生无权代表她签订合同,合同是无效的。而蒋女士认为孙某、赵某夫妻违约,于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确认《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孙某、赵某夫妻协助其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由赵某、孙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仲裁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赵女士从未参与房屋买卖活动,也未授权他人签署《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事后又未对孙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孙先生代理赵女士签订合同的行为对赵女士不发生效力。而蒋女士在没有赵女士同意和授权签名的情况下与孙先生签订合同,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上述房屋买卖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仲裁庭认定该合同无效。

    此外,仲裁庭认为仲裁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因为本案相关当事人存在过错。蒋女士签订合同存在重大疏忽;孙先生在未与其妻子就卖房事宜达成合意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导致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经纪代理工作存在瑕疵。故此,仲裁庭驳回了蒋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