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仲裁中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更新时间:2012-12-05 16:44:1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775次

案情

  2012年,某建筑装潢公司与某饭店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履行后,饭店以装修质量低劣为由拒绝付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装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据《仲裁规则》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后,装潢公司发现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与饭店的代理人曾经是同事,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为此,装潢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申请。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该仲裁员确实与一方代理人曾经是同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该仲裁员继续审理此案不利于本案公正裁决,于是批准了装潢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评析

  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活动的制度。这是为保证案件公正裁决而设置的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仲裁活动的基本制度之一,已逐步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各国的仲裁活动中得到普遍的确认和施行。它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34-38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回避事由主要有四种情况: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上述案件就涉及第三种回避事由。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