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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代位求偿权

更新时间:2012-12-13 17:05:18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833次

一、案情

    申请人王某为标的车辆的车主,2011年在被申请人甲保险公司处为标的车辆购买了保险。2011年6月12日,申请人王某允许的司机李某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在某市市区与第三者周某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车头左侧受损。事发后,交警到达现场,经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但事发后周某不知所向,申请人王某及交警部门多次寻找未果,故申请人王某未能从周某处获得赔偿。申请人王某遂向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是实际侵权人,且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周某对李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遭拒赔后,申请人王某提起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汽车维修费用人民币13,998.00元。2、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以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答辩认为:(一)本次事故中,案外人周某为实际侵权人,且周某在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周某对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被申请人需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本次纠纷的依据也应该是保险合同的约定。《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车辆损失应由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项: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影响其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此问题,《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保险条款》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即使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申请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应赔付申请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至于造成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周某应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赔偿问题,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后,即在法律上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享有向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另寻其它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借口。

三、有关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在赔付申请人李某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呢?

    一般地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保险人(即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求偿权。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作出了规定:“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保险事故应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且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中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索。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为求偿权。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实质性条件。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若追偿所得少于保险金给付额,由保险人自担风险;若追偿所得超过保险金给付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

四、本案的启示

    本案中,申请人的车辆是因第三者周某的过错造成了损失,并经交警认定由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法律法规,周某对于标的车辆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王某因保险事故对周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由于本案中的事故是两车碰撞,根据《保险条款》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应向申请人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在支付后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可向第三者周某索赔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