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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先想好,谁买房?

更新时间:2013-09-10 11:36:5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161次

    近日,市民李女士为了给儿子买婚房,在房屋中介公司与市民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将其私有房产卖给李女士,该合同上约定了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在办理变更房产登记时,李女士考虑到将来要将这所房产留给儿子,为了不再麻烦,就在房产交易所内,由其儿子赵先生与王先生另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合同,变更了房产的买受人。但因为双方急于办理交易手续,只是草草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很不明确,而且,这份合同上也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了房产所有人为赵先生之后,王先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双方发生争议,李女士遂持其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到本会提请仲裁。但是,李女士得到的答复是,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她的仲裁申请。

    为什么李女士的仲裁申请不被受理呢?因为在前述情况下,李女士实际上已经与王先生解除了房产买卖合同,赵先生与王先生重新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实际购房人是李女士的儿子赵先生,李女士前期履行合同的付款等行为,已转为其替代赵先生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王先生违约,只能由赵先生依据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王先生主张权利,而不能由李女士依据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此合同已被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了。又因为赵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赵先生只能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向本会提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在签订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要因为时间紧、双方熟悉等情况而忽视。另外,到哪里解决双方的争议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要事先约定到合同中,否则,在产生争议后再想达成一致就有一定的困难了。标准仲裁条款是: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