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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仲裁发展

更新时间:2013-09-13 15:47:2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555次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对人类社会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样,互联网也将对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模式带来影响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站的出现为仲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宣传、推广、教育平台;二是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纠纷成为一种全新的纠纷类型,它为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仲裁成为可能,互联网造就了一种全新的仲裁途径。本文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 互联网 电子商务纠纷 网上仲裁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几乎每个世纪里都有一种技术占据着主导地位。 18世纪的工业革命带来了机械时代; 19世纪是蒸汽机的时代;而 20世纪则是信息时代。各种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送是这一时代的关键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成了主导和核心。互联网拓宽了人们获取知识信息的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模式。那么,互联网对于仲裁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互联网创造了一种新的仲裁宣传推广模式——网站,造就了大量的新型仲裁纠纷模式——电子商务纠纷,使全新的仲裁模式——网上仲裁成为可能。

一、互联网与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一)互联网的起源与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源起于 20世纪 60年代美国国防部的“先进研究规划机构”(简称 ARPA)。在冷战时期,美国国防部为防止其军事指挥中心遭受敌人核弹攻击而造成国防陷于瘫痪的危机,遂积极规划使全美境内各军事基地电脑得以相互连线以传输资料。该机构成立之目的,即为解决此问题。 1969年,该机构成功地开始连结一些大学或工业实验室的计算机设备,建立了一个称为 ARPANET的实验网络。 [1] 1970年初, ARPA规划出 TCP/IP作为各型计算机硬件间共通使用之通讯协定,以便使异种计算机间亦能彼此沟通交流。 1979年,该机构成立了一个互联网管制及通讯委员会(简称 ICCB)以直辖市并指导互联网间连线的规划,该委员会也就是今天的互联网活动委员会(简称 IAB)至此,世人首见互联网这一名词,但此时 Internet的含义并非今日代表跨世界网络的意思。 [2]由于 ARPANET所推行的通信协定广为美国各大学所采用,因此,连结上 ARPANET的网络日益增多。然而,由于 ARPANET原本的主要用途是军事国防,为顾及国防安全, ARPANET于 1983年正式一分为二,一为军事国防专用的 MILnet(Military Net),另者则沿用 ARPANET的名称,专供民间与研究单位使用。 1987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简称NSF)在全美各地建立了 7个超级计算机中心,并连线形成 NSFNET,且与已极为庞大的 ARPANET相连; [3]同时, NSF做出一项非常重大的决定,即允许外国的研究机构与其连线。于是,全世界的网络开始相互连结,网络使用人口逐年激增,互联网的应用与功能也不断增进。此时 Internet正式成为跨国际的计算机网络。 1991年 3月, NSF正式宣布开放商业用途,始造成今日网络的蓬勃成长。 [4] 1996年全球互联网用户不足 0.4亿,到 2000年 6月已经达到 2.6亿以上,并且仍在不断增长,预测 2010年内全球上网人数将增至 20亿。 1996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10万, 1999年互联网用户为 400万,增长了 40倍, 2000年达到 1690万, 2001年达到 2650万, 2000年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 650万台, 2001年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 1002万台。根据 2005年 5月 12日的统计数据,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达 9880万。

(二)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仲裁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它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的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5]仲裁的产生,据专家考证,早在公元前 403年,雅典就出现了仲裁的最初形式; [6]著名的《十二表法》中有多次关于仲裁的记载,如干七表中“土地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解决之” 。 [7] 14世纪中叶,瑞典的地方法院已把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列入法令之中,但直到 1697年英国议会承认仲裁制度并于 1889年制定了仲裁法, 1887年瑞典正式制定有关仲裁的法律, [8]至此,现代意义的仲裁制度才产生。从 19世纪起,欧洲的法国、德国,亚洲的日本等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建立自己的仲裁法制。 [9]但当时只适用于解决国内的民事纠纷。直到 20世纪以后,国际经济贸易的蓬勃发展,大量出现的国际商事纠纷也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随着国际仲裁的发展,国际联盟和联合国为协调各国仲裁制度的冲突,分别于 1923年、 1927年签订了《仲裁条款协议书》和《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签订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1995年 9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始施行,新型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制度得以建立。经过十一年的艰苦创业,我国重新组建了 185家仲裁机构,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纪元。

(三)互联网之于仲裁发展的意义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对我国社会结构、政治形态、交往方式、管理模式、经济运行、教育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互联网被称为“第四种媒体”、“立体媒体”),也大大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模式,当人们通过网络实现发送电子邮件、视频聊天、电子购物、虚拟旅游、交互式娱乐,或漫游于电子图书馆、远程教育等一系列网络应用平台时,人们的生活观念、消费观念、教育观念等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互联网的发展之于仲裁的发展有何影响和意义呢。笔者认为:互联网之于仲裁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网站的出现为仲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宣传、推广、教育平台;二是随着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纠纷成为一种全新的纠纷类型,它为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仲裁成为可能,互联网造就了一种全新的仲裁途径。

二、网站——仲裁宣传、推广和教育的重要平台

网络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网络成为新一代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而且随着网络的继续发展,可以预见,网络在信息传播上将发挥垄断性的作用。经过十二年艰苦创业、快速发展的中国仲裁事业也应当搭乘网络快车,实际仲裁的网络化发展,促进仲裁事业再上新台阶。自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业界人士对仲裁法和仲裁制度的推广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传统的宣传推广模式,如举办仲裁法律知识讲座、仲裁法律咨询,与企业、机构、行业协会、个人进行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与推介等等形式,存在受众单一、成本高、传播范围窄等缺限。随着网络的发展,通过建立专门的仲裁网站等网络途径,将大大促进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网络推广仲裁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传播范围广。网络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通过国际互联网络 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阅读。二是实时、灵活、成本低廉。三是强烈的感官性。网络载体基本上是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这种以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多感官的信息,将更大大增强网络推广的实效。因此仲裁的宣传和推广应当依托网络平台,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办好仲裁网站,建立宣传和推广基地。

(一)关于网站定位

1. 服务对象定位。要办好一个网站,首先有个对象定位问题,即网站的目标受众群体。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办网站,其目标受众应分有几个层次:一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身处仲裁案件之中,属于最希望了解仲裁知识和程序,尤其是案件进度等情况的群体;二是律师、法律顾问、企业等,他们每天接触法律和纠纷,他们对纠纷解决途径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最具自主性和能动性;三是法学院校师生及法学科研机构人员,作为法学理论的学习者、教育者和研究者,其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作为纠纷解决重要途径的仲裁实务知识;四是社会大众,当前社会每个人都避免不了与法律打交道,因此人人都可能成为仲裁法律网站的访问者。当然仲裁机构在办网时主要应当考虑到前三个群体的需要。

2. 网站理念定位。好的理念是网站成功的关键,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办网站应当设立以下几个层次的理念:一是宣传教育理念。仲裁机构网站应当树立宣传仲裁制度和民商法律知识,传播民商法律动态,提高受众法律意识与法律操作能力的理念;二是推广理念。仲裁机构网站应树立推广仲裁模式,促进尽量多的民商事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以充分发挥仲裁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三是服务理念。仲裁机构网站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服务理念,使网站成为服务案件当事人、律师、企业、个人的一个重要平台。

(二)关于网站的栏目设置

国内 185家仲裁机构中已有部分机构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在栏目设置上普遍存在着内容局限、更新慢、逻辑性不强等缺限,如大部分网站简单停留在对仲裁条款、仲裁指南、仲裁法规、仲裁特色的介绍上;部分网站长期不更新,内容缺乏新颖性。笔者认为仲裁机构要办好网站,在栏目设置上必须体现全面、新颖、更新快、参与性强的特色。由于当前民众对仲裁的了解还缺乏普遍性,其对仲裁知识的需求还不旺盛,而民众对民商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很高,因此仲裁机构网站要吸引足够多的访问量,在内容设置上就不应仅局限于仲裁知识的介绍,而应扩展到民商法律的层面上来。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中国商事仲裁网的栏目设置试可作为我国仲裁机构网站的借荐和参考。该网站不仅设有仲裁指南、仲裁园地、各地仲裁、仲裁员、仲裁资料、仲裁新闻等传统栏目,而且还增设了商界法律新闻、民商案例数据库等民商法律方面的栏目。同时,该网站还设立了民商热点聚焦、企业法律咨询、在线仲裁和虚拟仲裁等具有新颖性和较强参与性的栏目,使网站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另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是网站内容的更新速度。网站内容,尤其是咨询类栏目内容一定要经常更新,注重时效性。中国商事仲裁网商界法律新闻及仲裁新闻两个栏目内容每天均有更新,确保了网站的吸引力。

(三)关于网站自身的宣传

网站作为一种的宣传媒介,其本身也存在一个宣传推广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网站,其本身的质量和价值是其扩大影响力的最根本点,同时,也应当辅以相应的宣传推广手段。( 1)要尽量多的与国内有影响力的法律网站及相关网站建立链接,达到一种互相宣传的效果;( 2)网站宣传与传统宣传模式相结合、相促进,即在举办仲裁法律知识讲座、仲裁法律咨询,与企业、机构、行业协会、个人进行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时,加强对网站的宣传,通过受众登录网站又强化了其传统宣传模式的推广效果;( 3)向著名搜索引擎和目录站登记网站。很多网站内容丰富 ,颇有创意 ,却鲜有访问者 ,原因在于没有针对网站的宣传计划。正如一位绝色女子 ,却养在深闺无人识。没有网站宣传,网上推广就不会成功。找出与网页内容相关的专业性、地区性搜索引擎和目录站点 ,并向它们登记。 95% 的网上用户是通过 Baidu, google, Yahoo!等搜索引擎来寻找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因此仲裁机构网站也要争取在这些搜索站点登记网站。   

三、电子商务纠纷——新的仲裁纠纷类型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信息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数据信息是由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方式所产生、传输并存储的信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於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的行为。专家预言,电子商务是 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1. 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

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长迅速。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市场与无限的商业机遇,孕含着现实的和潜在的丰厚商业利润。 1994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为 12亿美元, 1997年达到 26亿美元,增长了一倍多, 1998年销售额达 500亿美元,比 1997年增长近 20倍, 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 3770亿美元, 2010年交易额将达到 1万亿美元,未来 10年三分之一的全球国际贸易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非常重视,在拥有世界3/4以上互联网资源的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与规模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美国政府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甚至可以与 200年前工业革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相比,自 1999年开始,美国每年以 2000亿的政府采购计划推广电子商务。

2. 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也非常迅速。在中国的上网人口里,有接近三分之二的人每月都会浏览电子商务类的网站,其中还有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既包括个人,也有企业)确实在网络上交易。截止到 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 1100余家,其中网上零售商 600余家,拍卖类网站 100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 180家,远程医疗网站 20家。 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人民币 1.8亿元,均比 1998年增长一倍以上。 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人民币 4亿元,增长态势强劲。我国的电子商务最近几年发展迅猛,平均年增长率为 40%, 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 44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上海电子商务的年交易额达到 743.19亿元,同比增长 47%,北京、广州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分别为 666亿元和 230亿元) , 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了 6000亿元人民币。

(二)网络经济的特性决定了仲裁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最佳途径

互联网是一张硕大无比的网,网住了整个世界。网络时代地球成了一个村,电子商务已不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仲裁所采取的无地域限制原则正好满足了电子商务纠纷的这一特点;网络交易将商事交易对高效、快捷的追求推向极致,人们只需轻轻敲击键盘,即可完成交易,仲裁同样以及时、高效、便捷为特点;在互联网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大家完全自由、自愿地与对方交流、交易,这也与仲裁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不谋而言;网络是高科技的产物,电子商务纠纷天生具有专业性、科技化的特点,仲裁具有专家办案的优势,可聘请网络专家作仲裁员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真正做到网络人解决网络纠纷;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虚拟世界,在这样一个开放的世界里,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仲裁不公开审理、程序灵活、尊重当事人自愿等特点可以实现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可以说,网络经济的特性决定了仲裁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最佳途径。

(三)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纠纷将成为仲裁的一种重要的纠纷类型,因此研究电子商务纠纷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对于仲裁而言非常重要。

1. 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时间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信息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举证问题。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让当事人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

4. 冲突法问题。由于网上交易有很多是国际性的交易,所以,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经常要碰到冲突法问题。如何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准据法?这个问题的解决同样取决于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签订地、电子票据的出票地、付款地、电子提单的签发地等联结点的确定。电子商务天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因此适用何国法律调整网络上的某项交易就涉及复杂的冲突法问题。我国现有的冲突法规则无法解决这类冲突。欧盟和日本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被经营活动的来源国所监督,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受其机构所在国法律的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增强适用法律的确定性。

5. 计算机能否作为缔约主体的问题。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成为缔约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学者认为,计算机在电子商务所进行信息处理流程,实际上都是遵从用户预先设定好的程序所作出的反应,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表示,因此应承认计算机具有代理缔约的主体资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96年年指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肯定了自动订立合同的效力,该《示范法》第 11条第( 1)款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但我国《合同法》没有类似的行为规定,计算机缔约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判断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与否的前提,若当事人就此问题产生混淆,将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网上仲裁—全新的、替代性的仲裁模式

(一)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争议解决方式的又一次飞跃

互联网为我们营造了一个总体上与人类社会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人们可以以域名 /IP地址和密码构筑起无限多个的子空间(网站)。在这些无限多个的空间里,人们则以没有时空概念的全新模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网络空间都有网络工具作支撑,提供相应的方法以执行特定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服务。网络工具之间相互结合的方式则决定着网络空间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不同,因此网络空间也各具特色。人们充分利用网络工具建造具有多种多样用途与功能的网络空间。争议解决便在其中。

先进的技术通常会使我们拥有新的工具,并会营造新工具得以使用的新环境。网络技术便是如此。网络工具在争议解决中也自然具有相应的价值,而争议解决在网络工具所营造的网络空间中也必然具有其存在的意义。网络工具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必将导致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演变,网上仲裁和网上调解等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应运而生。仲裁与调解是对法律诉讼的选择或替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工具反过来导致网上仲裁和网上调解对传统仲裁和调解的选择和替代。

传统上,最正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莫非是在固定的物理空间(法院 /法庭)所进行审判程序,而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作为对传统法院诉讼的选择或替代,则将争议解决部分地移出了法院,由固定的地点移到了其他任何地点。调解和仲裁等法院诉讼之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在 19世纪20年代以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仲裁因而成为国际商业社会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情形更加加剧了仲裁、调解与法院诉讼之间的上述差距。仲裁与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的发展不公代表着争议解决走出了原固定的地点,也代表着争议解决程序走出了僵硬而正统的程序,更加简便灵活。争议解决可在办公室、工厂、学校等任何地点进行。网上仲裁等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则承继上述趋势,以网络作为其争议解决的地点,将争议解决程序从双方所约定的物理空间进一步移至虚拟空间。如果说网络技术是网上仲裁等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产生的技术基础的话,对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是对法院诉讼的选择或替代的广泛认同,以及正义不仅仅存在于法院的理念则是网上仲裁等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产生的人文基础。网上仲裁使仲裁的可获得性更加容易。网上仲裁的参与者可位于世界任何地点,只要其轻轻点击鼠标,即可进入虚拟的网上仲裁空间。网上仲裁与常规仲裁的最大不同即在于:对于网上仲裁而言,空间所具有的“当事人各方相互会面、开庭听证以解决争议之所”的特性已失去意义,而使得网上仲裁得以进行的虚拟空间的设计和特性反而成为关键。虚拟空间的性质决定着在访空间内专业知识技能所能提供的方式以及当事人方互动的方式。如前所述,网络技术和网络工具及其相互结合的方式决定着网络空间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不同,虚拟网上仲裁空间(网站)的功能以及网站的设计与安排也就决定了网上仲裁空间可提供的程序、相关的知识与服务的类别及复杂 /高级程度。

(二)网络技术使网上仲裁成为可能

程序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的信息交换过程。常规仲裁中的约定仲裁、仲裁文书制作、文件的提交、开庭审理、作出裁决、档案管理均是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视频会议系统和网上交谈系统的出现,使人们渐渐认识到可以将仲裁的程序移至网上,通过网络空间来实现仲裁的所有活动,从而网上仲裁被广泛关注。要建立网上仲裁空间、设置网上仲裁程序,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与方法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信息的交换能够顺利进行,采用适当的媒介并合理地平衡技术与人之间的关系。

1. 扫描技术( scanning)使证据及文件的网络提交成为可能。包括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均可以通过扫描技术将其予以计算机化的方式得到解决。在一个仲裁案件中,所有的仲裁文书及证据材料经常要被多次复印(普通程序案件至少需要复印 5次),而扫描一次便可以供直至案件审理结束之前的多次使用。这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2. 电子邮件系统与在线材料提交平台技术成就网上资料传递。电子邮件系统是互联网上最简单、最普遍的文件传递方式。与以往在现代办公中被广泛使用的传真相比,以电子邮件舆文讯更加灵活、安全、高效和经济。电子邮件系统不仅仅可以传送普通的文本文件,还可以同时传送声音和图像,还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来确保信息发送者的身份真实性。网上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信息可通过电子邮件在瞬间传递给位于世界各个角落的当事人。有人把电子邮件称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文件经理——最好的文件传递者。

在线材料提交平台技术是另一种可以实现网上资料传送的网络技术。仲裁机构可以建立在线材料提交平台,这种平台只有一个集中的、统一的案件数据库。当事人有关电子文本的文件和讯息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经过加密的在线材料提交平台传递和提交,平台系统将当事各方提交的案件文档资料集中保存在一个地方,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案件经办人员通过口令或密码可以进入系统,查看文档资料。当事人各方通过这种文档管理软件,可以查看、浏览和搜寻已提交的案件文档资料,但无权予以修改。在线材料提交平台是文件提交和传递信息的一种高级形态。

3. 视频会议系统和网上交谈系统实现网上开庭。网上开庭与常规仲裁庭审一样,是仲裁庭与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仲裁活动,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仲裁请求与答辩、证据的出示与质证、仲裁庭询问和调查、双方辩论、庭审调解、最后陈述等环节。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是一种远程的通信手段,它可以代替常规仲裁中的“面对面”的开庭审理,从而实现开庭审理的网络化。网络视频会议软件的数据传输和切换功能不仅可以使庭审参与人听到他方的声音,还可以看到他方的画面,包括文件、照片和动态图像。

网上交谈系统是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另一种远程通信方式,它是通过网上聊天软件(常用的聊天软件如 QQ聊天软件、 msn聊天软件)实现仲裁案件的“聊天室审理”。仲裁程序参与者可以凭其用户名和密码集中在聊天室,通过键盘输入文字,实现相互间的对话,进行即时交流。庭审参加者通过计算机屏幕实现案件的审理,读到庭审记录并方便地进行拷贝。

4. 文讯加密与电子签名等技术确保网上仲裁的安全性。最重要的文讯加密形式是公用密匙加密。其原理是,通过加密(将原来信息中的一段信息通过加密理发为一段数字信息)和解密(将加密的一段数字住处恢复为原来的一段信息),在实现文讯传输的同时,防止被窃听和伪造。关于文讯收发者身份鉴别的方法可使用为用户创建的特定数字签名程序以及使用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检验、管理并发放的数字身份证即电子凭证来对文讯进行身份认证。数字身份证是一种用于确定个人和团体身份的电子证书。文讯加密与电子签名等技术不仅保障了信息传递的安全,而且还确保鉴别信息发送者的身份,保证了网上仲裁活动的安全性。

(三)网上仲裁的优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上仲裁必将成为一种全新、重要、替代性的仲裁模式,因为其具有巨大优势:

1. 网上仲裁可以大幅度降低仲裁费用。首先,在网上仲裁程序中,所有文字的传递和证据材料的提交均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当事人不必以传统的纸面文件提交陈述和证据,这样就大大节省了纸面文件的复印费、传真费和邮寄费;其次,在网上仲裁程序中,开庭听证均以多媒体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案件当事人各方和仲裁员彼此安坐家中即可进行案件的开庭审理,从而节省了当事人双方及仲裁员跨地区、跨国界前往指定地点开庭的差旅费;最后,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一般均采用具有复杂信息处理功能和自动信息生成与管理功能的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全程在线管理案件和进行案件程序,案件程序管理的自动化必会大幅度降低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成本,从而节省仲裁费用。

2. 网上仲裁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在网上仲裁程序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仲裁程序的各方可在线即时互动,文讯的传递可同步进行,案件程序必会大大加快,结案效率必会大幅度提高,从而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使仲裁程序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仲裁价值观得到充分的发挥。

3. 网上仲裁的可利用性大大加强。网上仲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一周七天、一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进行,为当事人提供在线仲裁服务。这不仅减少了当事各方时间安排的冲突,还解决了当事方之间不同地域潜在的时差问题。此外,网上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随时发表意见的方式。同时,因为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网上仲裁,当事人应被认为对网络媒介予以认可,从而更愿意在这种适合解决其争议的网络环境中去解决争议。

4. 网上仲裁进一步提升“仲裁服务”理念。网上仲裁机构除提供具体案件网上仲裁程序服务外,还利用在线平台全天候发布相关仲裁信息,提供相关仲裁资料,让潜在的投诉人或在线交易者充分了解其网上仲裁程序及服务。仲裁机构的角色从单纯的案件办理转而同时为其客户比较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推荐自己的仲裁服务,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仲裁服务”的理念,提供周到的信息与服务。

(四)网上仲裁目前面临的阻碍

目前,国外已有个别网站开始提供网上仲裁服务,但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是否能被目前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所确定的法律体系确认为有效,依然存在争议。在我国,推行网上仲裁,目前主要存在有法律层面、观念和技能层面的阻碍。

1. 网上仲裁的机构和业务,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承认。

目前网上仲裁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明确承认是最大的法律障碍。没有法律承认,那么可以说这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网上仲裁。因为法律不承认,即使网上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再公正,法院也是不承认和执行的。综观目前准备采取网上仲裁的两个组织,一个是由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的合法登记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可惜他们直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网上仲裁一起域名以外的商事案件而无先例可循;另一个是尚未确认合法性的新兴网络组织自行实行的网上仲裁机构(如中国在线和解中心等)。因此,设立网上仲裁机构或开展网上仲裁业务,要尽快取得我国《仲裁法》的承认。只要取得我国《仲裁法》认可,那么网上仲裁就是合法的,法院就必须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和执行。

2. 网上仲裁真实性法律障碍。

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都通过互联网来进行,网上仲裁的真实性,涉及影响仲裁公正的事项主要包括:(原件)证据展示、裁决确认。( 1)(原件)证据展示:网上仲裁的证据,将大多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网上仲裁遭遇的最大挑战。由于扫描技术的准确率目前最高只能达到 99.3%(大部分还远未达到此标准),使得电子证据与原始证据之间多少都会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的审查。同时,当事人相互之间不能当面审查和质证证据,仲裁员不能面对面观察当事人谈话、直接向当事人提问、了解他们的身体上或感情上的一些信息。而所有这些很难把握的信息,却可影响到仲裁员对当事人的“可信任度”的判断。( 2)裁决的确认和执行:在网上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经审理,根据案件应予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争议,以电子形式作出裁决,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案件管理系统通知双方当事人。但目前来讲,电子裁决从法律上未得到确认,电子裁决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执行。

3. 观念以及技术掌握方面的阻碍

网上仲裁的发展还有赖于仲裁机构、仲裁员、大众观念的转变和对技术的掌握。( 1)目前,很多商人仍不习惯应用电脑、 Internet、特别是网上交流技术如交谈屋、即时信息发送、视频会议系统等,普通民众仍有相当比例人员未接触过电脑和网络,因而大多数人仍不可能接受完全在网上进行的仲裁方式。这就是在当前可能导致不仅线下争议而且不少网上争议都会求助于传统仲裁,也是传统仲裁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繁荣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发展网上仲裁,必须以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作为网上仲裁参与者的仲裁员及当事人对网络技术的接受和掌握程序的大大提高为前提。( 2)我国仲裁机构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未对网络软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投入。目前,我国仲裁机构的网络建设还无法满足方便、可信、专业的网上仲裁的需要。同时,仲裁员在网上仲裁相关信息的掌握和操作水平上也存在较大差距。

(五)积极推动“网上仲裁”

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世界是人类社会的一大飞跃,从常规仲裁到网上仲裁则是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一大飞跃,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上仲裁必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我国各界,尤其是仲裁界应当积极加强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投入,力争实现和普及网上仲裁模式。

1. 技术层面。网上仲裁系统要想具有生命力,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采用,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程度的方便性。如果程序过于复杂,使人们望而却步的话,当事人宁可选择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其他程序;二是程序具备可信度。程序必须安全可靠,公平合理,足以让当事人相信其争议可经由该程序而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三是程序本身应该允许能够凭借之以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性。因此,要真正的实现和推广网上仲裁,首先仲裁机构必须积极加大对网络软硬件环境的投入,要建设和不断完善电子邮件系统、在线材料提交平台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网上交谈系统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掌握和优化扫描技术、文讯加密与电子签名等技术,使网上仲裁系统真正达到方便、可信、专业的要求。同时,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上仲裁的各种操作方式,从而达到熟练应用的程度。仲裁机构还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当事人介绍、宣传、推广网上仲裁,帮助当事人掌握网上仲裁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从而促进网上仲裁的普及。

2. 法律层面。就网上仲裁而言,法律的创新远远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法律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的滞后,不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层面,网上仲裁至今未得到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完全承认,关于网上仲裁的法律法规仍未制定出来;二是司法实践的滞后,时至今日,网上仲裁的具体案例极其罕见,对网上仲裁裁决的司法保护和承认、执行更是乏例可陈。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有不同规则和习惯,网上纠纷解决模式自然也与传统模式在具体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同特点。( 1)程序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仲裁理论界都倾向于网上仲裁的“非本国化”特点,即主张仲裁程序的非本国化、非当地化,主张仲裁的程序摆脱仲裁地国家法律的适用或控制,应当制定统一的网上仲裁程序规则。( 2)实体上,仲裁适用的实体法的非当地化,即仲裁庭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或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仲裁庭可以不适用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而通过适用国际法、商人法、一般法律原则、合同条款来判定争议的是非曲直。最主要的原则是,按照商事交易习惯来解决商事纠纷,我们应当组织制定统一的网上仲裁商事规则,从而对网上仲裁案件进行统一的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