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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05 13:44:49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913次

【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房产有限公司

某房产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李某于2010年11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某房产公司拆迁李某的房屋,并由某房产公司在2012 年5月14日之前以另外三套房屋对李某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18个月,周转用房由李某自行过渡,过渡期间由房产公司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由房产公司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约定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价格调高或安置房价调低或奖励优惠政策变化,房产公司必须给李某享受同等价格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并腾空拆迁的房屋,房产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过渡费,截止2011年5月份的过渡费李某已领取,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的过渡费房产公司以存单的方式支付,李某未予以领取。因房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013年5月12日,李某向房产公司邮寄一份通知函,函告房产公司。若在2013年5月18日前仍未交付安置房,将解除与房产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房产公司收到该函后,至今仍未交付安置房,李某要求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另外,房产公司对本案涉及房屋的拆迁期限已经延至2013年11月18日,房产公司所拆迁的该栋房屋中尚有一户未达成拆迁协议。

申请人李某请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房产公司以“同院同标准,同楼同标准,同单元同标准”对李某进行拆迁补偿。主要理由:1、房产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安置房至今未动工,房产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李某发出催告函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李某从2011年6月开始就没有领取到过渡费,房产公司又不能按期交付安置房,致李某连最基本的居住条件都无法保障,房产公司应当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给李某造成的损失。3、房产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对同楼同单元,甚至拆迁房屋的套型面积都一样的情况,采取“差别待遇”,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房产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一直是按照统一标准对被拆迁人李某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存在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补充安置的问题。

【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请求解除2010年11月7日与房产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虽然房产公司未按约定完成拆迁安置房屋义务,但是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其拆迁期限延至2013年11月18日,证明双方的合同还有可能继续履行,房产公司并非根本违约。同时双方合同约定“过渡期限为18个月,周转用房由李某自行过渡,过渡期间由房产公司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由房产公司按照规定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此约定表明双方对可能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已有预见,且房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过渡费。故对于李某认为房产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