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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11 13:48:5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062次

【案情】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李某

2012年6月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当天,刘某向李某支付15万元定金,待10日后双方前去办理产权登记更名过户手续时,再支付余下70万元。如李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刘某毁约不买,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购房定金。此外,双方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刘某履行交房和办理更名过户等义务。刘某认为双方合同有效,合同应当履行,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如李某拒绝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某表示房屋已卖他人,愿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定金条款亦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申请人刘某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李某双倍返回定金,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李某给付申请人刘某30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