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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工程尾款能否对抗不履行维修义务

更新时间:2014-03-07 08:37:3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709次

[案情] 

   2013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电梯生产、安装协议。乙公司生产并安装了电梯,于2013年9月前安装完毕。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甲公司共支付合同款项12万元,剩余工程尾款3万元未付。此外,依据协议留在乙公司的质保金6,000.00元。电梯安装以后,双方均承认对电梯进行过多次维修,其中试运行期间就维修过。且在此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虽然双方对矛盾产生的原因各执一词,但是,双方一致确认从2014年开始,乙公司没有再到施工场地。对此,甲公司称工程不能达到使用目的,乙公司“弃管”电梯,因此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乙公司则称是由于甲公司拒付工程尾款,因此拒绝提供维修服务。双方均确认电梯未经验收。另外,甲公司自述未收到任何关于电梯的图纸、资料以及证书。乙公司则承认因电梯没验收、没交付,所以内业资料和手续也没有交付。关于后期维修电梯的造价,甲公司提供了合同、付款票据以及维修人员对维修所作的说明,乙公司不认可。针对这一情况,仲裁庭在庭审中释明可以要求对维修事项及相关费用申请鉴定,但双方均放弃鉴定。庭审中,甲公司愿意支付工程尾款3万元,但双方在维修赔偿金问题上未达成和解。

 [裁决] 

    乙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甲公司维修款;仲裁费用按支持比例承担。

 [分析] 

    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协议款项,履行了主要义务(安装工程尾款因协议履行后期双方产生矛盾没有验收,因此没有支付,不是乙公司拒绝对电梯履行维修义务的理由)。而乙公司的协议义务是电梯生产、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电梯未验收,责任在乙公司,因此,甲公司请求维修的权利不因此而有任何减损。另外,双方确认纠纷发生时,电梯实际处于不断的维修当中,乙公司没有拒绝维修的协议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应该判定:乙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协议的维修义务。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为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其请求乙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也符合协议约定。所以,对甲公司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因维修款依据双方约定先冲抵质保金,同时,鉴于甲公司有支付工程尾款的意思表示,该款也应从维修金中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