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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更新时间:2014-03-11 08:52:4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270次

[案情] 

    2013年9月,案外人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张某认购某小区房产一套,并于2013年9月交付房款22万元,依法取得购买该房产的权利。2013年10月,张某与妻子书面声明将其于2013年9月取得购买的某小区房产的权利转让给王某,并声明权利转让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更名后生效。该声明经过了公证处公证。但到目前为止,该房产的认购权利人没有办理更名手续。2013年12月,没有经过张某的授权,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产的认购权利转让给李某,并于2013年12月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及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李某于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出具2万元定金的欠条。截止目前,该房产的权利人张某没有追认该合同。

[裁决]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分析] 

    仲裁庭认为,案外人张某与其妻子经过公证转让该房产认购权利的声明,因没有办理权利变更手续,该房产的认购权利没有发生变更,仍属于张某。王某未经权利人张某授权,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将该房产认购权利转让给王某,系无权代理行为,该房产合同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过权利人张某追认后才能生效。但截止目前,张某对该合同并无承认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无效。李某向中介公司出具的定金欠条虽然是李某的真实意思,但是定金依据的合同无效,所以该欠条也无效,因此,王某主张的定金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故仲裁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