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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五种欺诈行为 购房者可获双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4-03-17 16:21:5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4710次

【案情】2011年9月,陈女士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哈尔滨群力开发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12年5月份交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称其建设、售房手续齐全。然而,在购房者交了十余万元首付,到了交房期限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予交房,后来陈女士得知,这个开发商在售房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甚至任何证件都没有,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本没法办理按揭贷款,将来也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其既无法补办手续,也不同意退款。于是陈女士以开发商构成欺诈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存在未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各项手续不全、逾期交房等违约违法行为。仲裁庭支持了陈女士的仲裁请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购房合同,裁决开发商向陈女士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为充分保护购房者利益,最大程度的杜绝开发商利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进行合同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买受人可获得“双倍赔偿”:(1)一房二卖的;(2)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如因以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取得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者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开发商补救情况选择要房或退房。具体来讲,如果开发商能够尽快完善各项证件、手续,尽快使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确保将来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可以选择要房。当然,即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购房者也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