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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定金合同后毁约 痛失部分定金买教训

更新时间:2014-10-29 09:14:3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077次

签订定金合同后毁约

痛失部分定金买教训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吴先生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定金收付书》,约定:吴先生承租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大厦21层2104号商铺,面积共84平方米,每月租金16500元;甲公司会另行通知吴先生正式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时间。双方签订《租赁定金收付书》当日,吴先生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2013年2月,甲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吴先生在接到该通知后15日内办理商铺入住手续。吴先生到商铺实际看房后,认为该大厦入住率太低,便未办理入住手续,也未与甲公司进行洽谈。后甲公司以吴先生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为由,拒不退还定金,双方发生纠纷,故吴先生请求裁决甲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是支持了吴先生的部分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仲裁庭认为,涉案定金是立约定金,双方应按约定及时就签订争议租赁合同事宜进行洽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上述规定,吴先生支付给甲公司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该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本案中,吴先生接到通知后并未及时与甲公司进行洽谈,而是以入住率较低等事由不办理入住手续,吴先生未能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甲公司收取的定金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过高部分应予退还。本案中,房屋租金每月是16,500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一年租金为198,000元,甲公司收取定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甲公司应收取定金数额最多为198,000元的20%,即39,600元,而甲公司却收取定金10万元,超过法定数额,对于超过主合同标的数额20%的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甲公司应退还吴先生定金6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