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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风险 交易行为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4-11-25 13:35:58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59次

   【案情】

    2009年10月,王先生欲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其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不给贷款,他只好找到做生意的好友赵某借款,赵某则以资金已经全部押到了货款上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请求。但赵某提出可以帮助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王先生则只需要支付购房首付款并负责每月还贷。王先生遂与赵某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并对新房装修后入住该房屋。2014年9月,赵某告知王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其丈夫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该套房屋。王先生得知后心急如焚,立即找到赵某的丈夫俞某协商此事,但俞某对借名买房和同的行为并不认可。2014年9月29日,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与好友赵某就借名买房合同达成了补充仲裁条款,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将赵某名下的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情分析】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购房款、装修款均由王先生支付,且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王先生从房屋交付时就一直住在该房,并且贷款的有关手续及持续偿还贷款的收据均由王先生持有,足以说明王先生是实际购房人。此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借名买房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双方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借名买房行为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并非所有借名买房行为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有效。例如,若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实际购房者一般不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经济适用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不允许借名买卖,因此,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认定此类借名买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