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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不守约定,市民损失可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5-04-08 09:17:2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94次

情简介:

春节期间,赵先生在哈尔滨一家宾馆预定四间标准客房。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318元/间结算,入住日期为2月12日至16日。赵先生按宾馆要求支付600.00元定房押金以保证住房,其余房款入住时再付。2月12日,赵先生携带房款准备入住时,宾馆明确告知他,客房已全部包出去了,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赵先生十分非常气愤,已经交付了押金,却无法入住,他还要重新再联系其他宾馆。2月18日,赵先生来到哈尔滨仲裁委,根据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宾馆双倍返还定金1,200.00元,并赔偿损失1,500.00元。

某宾馆的委托代理人称,赵先生预订客房后,某社团组织经与宾馆协商租下全部客房,时间是20天,宾馆不能因为赵先生交纳了押金就将房间空着。该代理人同意双倍返还赵先生交纳的定金1,200.00元,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赵先生的大部分请求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客房预定合同合法有效,赵先生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宾馆方面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赵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仲裁庭调解,宾馆除双倍返还1,200.00元定金外,再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00.00元。

仲裁庭认为,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金钱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赵先生提前预定客房,为节假日房间紧张做准备,宾馆方面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