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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贷还贷,保证人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27 08:37:2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383次

债务人以贷还贷,保证人

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0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00万元给甲公司用于购买原材料,还款期限为2009年11月20日。同日,该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月20日,该银行如约向甲公司发放了200万元贷款。5月21日,甲公司从200万元贷款中取100万元归还以前欠该银行的逾期贷款。2009年11月2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也未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银行催要无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立即偿还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甲公司辩称,因其经营状况不佳,多方欠债,已濒临解体,现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乙公司则辩称,其经多方调查,发现此笔20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是用于偿还甲公司以前欠某银行的贷款,是甲公司与某银行恶意串通,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骗取保证担保的行为,应依法裁定保证合同无效,且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均载明贷款应用于购买原材料,而甲公司与某银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保证人乙公司承担50%的保证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中,某银行作为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其与甲公司、乙公司的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乙公司辩称某银行和甲公司串通恶意骗取保证一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不能予以支持。但甲公司用该借款合同项下总额200万元借款中的100万元偿还某银行的逾期贷款,某银行予以接受,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完成的以贷还贷行为。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行为并未取得保证人乙公司的同意,且据查此前的逾期贷款也非乙公司担保。因此最终裁定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不应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