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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的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6-01-11 08:31:0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799次

租用的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

    现房价一直居高不下,那些创业做生意的人们,为了节省经营成本,大多数都选择租用商用房经营生意。然而这租赁的学问可是大了,承租人一不留意,好不容易租到的房子无法使用,自己却要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请看下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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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某与丁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马某某租用王某某的商用房,租金2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马某某支付半年租金11万元。但在合同签订后,房屋交接前,马某某发现该房屋地下为另一正在经营饭店的排风机所在地,房屋一楼有震动与噪音,导致马某某无法在此经营眼科诊所,马某某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马某某找到丁某某及进行沟通,丁某某表示去饭店及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却一直无法解决问题。为此,马某某至今也一直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马某某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某某返还房屋租金11万元。丁某某答辩称:马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其要开办眼科诊所,也没有要求房屋要达到静音标准,故马某某应继续履行。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丁某某返还马某某9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本案,签订该租赁合同时马某某只告知丁某某其是用做商用,具体经营何种项目并未告知丁某某,双方的合同中也未约定房屋必须达到静音效果。丁某某没有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开设眼科医院需要静音等特殊条件的义务,且房屋存在的震动和噪音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定的通常标准,丁某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但鉴于马某某租房的目的是用于眼科医疗,该房屋存在的震动和噪音虽然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定的通常标准,但不符合眼科医疗需要的特殊静音标准,使马某某租房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基于马某某在租房时没有明确对房屋的特殊要求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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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醒】
    租用房屋时,承租人一定要重视租用房屋的使用目的,通常租赁合同都为出租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此时承租人一定要留意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合同目的条款,如没有该条款,建议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最好填上房屋使用目的的内容。一是以免因未说明特殊使用目的而导致客观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致使好不容易租到的房屋却无法使用,劳民伤财。二是为了出现纠纷时留有证据,以免口说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