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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发包人不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人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6-01-28 13:56:2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061次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工程承包方式,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也会出现各种纠纷,那么遇到中标后发包人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施工人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江西省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哈尔滨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施工项目,并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甲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后,乙方多次找到甲方要求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都被甲方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由于甲方以未签订施工合同为由拒绝乙方进场施工,乙方无奈于2015年6月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经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协调,甲乙双方方同意就其与乙方的该纠纷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乙方遂提起仲裁,要求甲方承担签订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驳回甲方某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建筑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本案的发包方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但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就本案而言,乙方虽然接到了中标通知书,但其仅仅获得了签订合同的资格,不能认为甲方与乙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乙方只能主张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故,仲裁庭驳回了乙方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本案而言,乙方虽然没有和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如果乙方可以证明甲方要求其进场施工,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