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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为商业用房 环境扰民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6-02-15 09:37:4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372次

   住宅改为商业用房  环境扰民如何维权

   

    现如今,很多购买一楼住宅的人,为了增加收益将住宅改成商服,或自营或出租。然而商服又吵又闹,经常使周围居民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那么,住改商已经经过相邻业主的同意,但仍然影响不相邻业主的生活,该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哈尔滨市民白女士与贺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白女士将自家一楼的门市出租给贺先生作为其经营饭店使用,贺先生可根据经营需要装修和改造房屋,装修和改造费用由贺先生自行承担。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贺先生将房屋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与其相对十余米的相邻楼房的李先生等业主由于经常受到贺先生经营饭店排除厨房的烟气及噪音等的污染,无法开窗。经多次沟通无效后,李先生与贺先生及白女士协议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纠纷。李先生要求贺先生及白女士将房屋的性质恢复为住宅并承担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贺先生和白女士则认为,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该房屋作为经营饭店使用,且合同签订时白女士所处楼房的相邻业主均同意其将房屋作为经营使用。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贺先生一次性补偿李先生3000元。

   

    案例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庭认为贺先生和白女士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住宅违反了上述规定。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您:住宅与经营性用房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用途,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主要用途是生活、休息、居住;而经营性用房是指非居住用途,用于经营活动,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用房,主要用途是进行经营性活动,并带来收益。一般而言,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过与自身所处的同一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同意。但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改变房屋性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且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也视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未经其同意的,其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