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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定金缩水了吗?

更新时间:2017-07-06 16:43:30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468次

夏季温度日益高涨,二手房买卖市场也热度不减,但是二手房买卖中存在很多“坑”。其中定金问题,因其法律上的特殊性,就很值得朋友们注意。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0日,卖方杨某在某房产中介,与买方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50万元的成交价出售其位于冰城道外区某小区的房产,买方需交付定金2万元,由房产中介代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买方未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无果,故卖方杨某至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将代收的定金2万元返还卖方但庭审过程中,有证据表明,中介开具的定金收据金额为五千元。

 

争议焦点

定金应为两万元还是五千元?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某房产中介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将代为保管的定金五千元返还申请人杨某。

专家意见

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虽然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2万元,但是根据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定金合同应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仲裁庭认定本案定金数额为五千元。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定金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应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准。所以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要全程密切关注,对于定金问题,要在三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足额定金交付或收取,并出具相应的定金收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