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1-20 14:31:58   编辑:莫永娟  点击次数:2441次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进行的房屋交易。目前,二手房交易在各大城市都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现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二手房,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大幅度上涨,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中介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掉以轻心等原因,也使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类型多样化。今天我们要讲的仲裁案例中的主人公就是因为粗心大意,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买方张女士与卖方李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购买李女士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屋售价150万元,定金10万元,买卖双方均同意由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中介公司交付了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张女士到小区和物业公司了解小区的居住环境,得知该小区有政府廉租房。张女士购买该房屋是为了家中老人和小孩居住,该小区的居住环境无法满足张女士的居住要求。于是张女士和中介公司沟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联系到李女士表达了张女士要解除合同的意向,李女士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中介公司把张女士交付的定金交付给自己,中介公司和买方沟通后,买方表示不同意把定金交付卖方,于是李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女士和中介公司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张女士不买房属于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中介公司应当将定金交付给自己。张女士则认为李女士在卖房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存在欺诈的行为,合同应当被撤销,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女士补偿李女士6万元。
本案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愿,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确实是事出有因并非恶意违约。而李女士在交易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合同并未对小区的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并且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前也到小区亲自查看过房屋。所以解除合同双方均没有重大过错,但是张女士违约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仲裁员在庭审结束后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女士补偿李女士6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专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买方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卖房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提出不买房,按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哈仲提示
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小心谨慎,对于房屋本身或者小区居住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更要提前做好功课,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充分地了解相关情况,只有在完全掌握具体情况,并且满足自己的要求后,才能签订合同。同时,定金属于实践合同,交付才产生效力,因此买方在交付定金前一定要慎重考虑,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