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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如何救济?

更新时间:2017-11-08 09:43:43   编辑:孙铭蔚  点击次数:1549次

生活中,经常因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对自己的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知悉导致我们的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此类纠纷经常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纠纷中,以至造成难以避免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王某购买某实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如果发生纠纷,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双方约定:“某实业公司应当在房屋交付后的365日内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零点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7年8月14日双方办理完交房手续,实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产权证,遂王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实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6万余元。

 实业公司答辩称: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到2008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王某于2012年1月16日申请仲裁,王某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王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仲裁结果

仲裁庭支持实业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了王某的违约金请求。

 

专家意见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王某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从2008年8月15日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王某没有提起仲裁或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是由,所以王某的违约金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实业公司的抗辩理由应予支持。

 

哈仲提示

权利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不行使债权请求权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主张权利,对于此类违约金性质的债权请求权,我们更应该注意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和了解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