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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网络产品,你忐忑吗?

更新时间:2018-06-22 09:48:32   编辑:孙铭蔚  点击次数:1620次

网络销售以及电子支付的便捷性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在享受快捷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可能丧失对于我们所购产品质量的知情权,在看不到摸不着真实产品的同时,如果一旦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求偿呢?

案情简介

        2017101日,消费者李某在某网络平台苹果手机官方旗舰店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一部,但是在使用后不久该手机出现卡顿的情况,李某由于工作原因,急于使用手机,不方便将手机邮寄回原厂维修,于是便通过在苹果手机门店工作的朋友进行简单修理。然而在2018315日,却被告知一年的手机质保期已过。李某疑惑:手机才购买半年怎么就过了一年的质保期,于是通过朋友的苹果售后门店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通过维修系统查询购买商品的激活时间为2017212。李某认为某网店卖给自己激活过的翻新机或使用过的旧商品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便立即拿着检测报告找到网店客服,双方协商无果,达成补充仲裁条款后,李某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网店退货并双倍赔偿14000元的损失。

        该网店辩称:李某购买的手机已经使用了半年多的时间,手机自然会发生磨损,且在使用的过程中手机软件多次更新升级,可能给手机系统造成不稳定,且线下手机门店的维修检测系统并不专业与权威,不能仅凭一家之词便断定某网店销售的手机是翻新机,网店的质检系统拥有最终的检测权与解释权。

 

争议焦点

李某新购买的手机有无翻新事实,是否给李某造成损失,网店是否应该给予李某赔偿?

 

仲裁结果

某网店退还李某7000元的购机款,并且赔偿李某14000元。

 

仲裁评析

        在开庭后,由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苹果手机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后发现,该苹果手机确实已经超过一年的质保期,这意味着该网店对于销售该手机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货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经仲裁庭认定,全部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在购买网络产品或者享受网络服务的同时,我们难免感到忐忑,有时即使是实际购买的产品我们也难辨真假,但是我们可以保存好购物发票、聊天截图、网店的销售信息及图片,购买商品后及时查验真假,而对于高端奢侈品我们则要谨慎选择网购;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网络销售平台对进驻的网店需要及时审查,减少售卖虚假的产品以及欺诈消费者可能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