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2:15:14   编辑:尹美丹  点击次数:1980次
司法实践中,合作的双方主体可能存在多次且长期合作,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疏于认真阅读合同中的制式条款而签字或盖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某些条款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进而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而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通过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例,来讲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广大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5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商场中一商铺租赁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5000元保证金,待双方合同终止后30天内,甲公司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李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在新合同中,甲公司将原保证金变更为管理费,并规定合同终止后不予返还,但未提醒李某注意。后双方终止合作,李某要求甲公司退还保证金,甲公司称5000元为管理费,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返还5000元保证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向甲公司交付的5000元的性质究竟是保证金还是管理费,若是保证金,甲公司应当退还,但若是管理费,则无需退还。
仲裁结果
甲公司将5000元保证金退还给李某。
仲裁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的租赁合同均系甲公司起草的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续签合同时甲公司变更了原合同条款而未提请李某注意,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合同义务。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涉租赁合同是甲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甲公司的解释,李某认为该5000元认为保证金的理解是合乎常理的,故最后认定5000元为保证金,甲公司将5000元退还给李某。
哈仲提示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非提供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认真阅读,对于合同中的制式内容应当仔细研究;其次,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最后,还要加强诚信意识及责任意识,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