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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资料拒交付 合同责任须承担

更新时间:2018-05-19 10:34:58   编辑:代洪雨  点击次数:1476次

案情简介

      2017年10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除雪机十台,产地美国,交货时间为20171020日,预付20万元押金,剩余款项于甲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另外,合同对于违约责任、验收标准、质量异议期间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如期向甲公司交付了产品,但在使用除雪机时,机器频繁发生故障,严重影响路面清理效果,且经鉴定公司检验质量不合格。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除雪机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及出厂合格证等可以证明产品原产地及质量合格的相应材料,但乙公司以甲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机器,且不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税单等材料不影响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甲公司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且乙公司退货、退款。至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乙公司仍未提供产品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出厂合格证书等资料。

 

争议焦点

乙公司拒绝提供产品原产地、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及资料是否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享有合同解除权。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虽未明确要求乙公司须交付原产地证明等单证资料,但根据产品的用途、交易目的及交易习惯,乙公司并不能免除交付上述相关单证资料的义务,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产品原产地应为美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也应向买受人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及出厂合格证等可以证明产品原产地的相关单证资料。但直至庭审时,乙公司均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其不能证明产品产地,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甲公司在冬季使用,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清理积雪的特定合同目的。故仲裁庭支持甲公司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的款项。

 

哈仲提示

      通常而言,由于提供标的物的相关资料为合同中的从给付义务,出卖人未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不能成为买受人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事由,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出卖人须交付原产地证明、进口报关单、报关税单等相关单证资料,出卖人没有履行或是不当履行上述从给付义务,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构成违约,对于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则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