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08:39:18   编辑:何心  点击次数:2349次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计算标准,在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的情况下,此部分钱算偿还利息,还是偿还本金呢?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为债权人,王某为债务人。合同约定李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还款利息为2%。2018年1月1日,借款期满,王某未偿还任何款项。后经催告,王某于2018年2月1日偿还了李某3万元,未偿还其余款项。李某现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支付尚欠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
王某答辩称,已偿还李某的3万元为本金,故尚欠李某7万元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王某偿还的3万元,是偿还的本金,还是借款利息?
仲裁结果
王某支付李某本金84000元及逾期利息。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王某偿还的3万元,应当视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
哈仲提示
如果债务人偿还的部分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视为先付息,后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