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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不卖房 买方应否获得定金赔偿

更新时间:2018-10-23 15:08:15   编辑:黄馨  点击次数:1545次

今年上半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关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随着房屋成交价格的逐渐上涨,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中出现了很多单方毁约的现象,守约方对此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哈市的小潘就在今年的二手房屋交易中经历了如此遭遇。

 

案情简介

  2018年63日,小潘与老许签订了关于哈市某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当天买方小潘向卖方老许交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于2018831日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后小潘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了购房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老许单方面要求涨价,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小潘多次联系,并致函老许履行合同,老许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潘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6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老许向小潘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63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454,800.00;同时,约定在2018831日前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买方中途不买房屋,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中途不卖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买方。

 

争议焦点

 

老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老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

 

   解除双方于20186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许双倍返还小潘定金4万元。

老许和小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就价格问题重新达成协议,故双方均应按201863日的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老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办理更名过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其收取小潘的2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小潘在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及购房款,且多次要求老许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均遭拒绝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双方于201863日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哈仲提示


温馨提示关注二手住宅市场的市民,如果您在和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突然遭遇一方擅自解约,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请仔细阅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的责任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避免因一方违约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进而错过最佳购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