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3:32:06   编辑:赵景景  点击次数:2035次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小区的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成交价为60余万元。由于李先生之前户口对应的房产处于拆迁状态,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逾期7日未将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至2018年2月中旬,李先生给付王先生购房款共计60余万元,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李先生的名下。但一直到李先生4月份申请仲裁前,王先生一直未能及时将户口迁出,导致李先生与其爱人户口迟迟无法落户到案涉房产中。李先生多次催促未果后,故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先生赔偿违约金6600元。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先生称其未能及时迁出户口是因为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落户处,现在自己也正在积极找相关部门解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李先生称一直催促王先生将户口迁出,但王先生一直不予配合,户口至今未能迁出,要求赔偿违约金。
争议焦点
王先生是否应当赔付李先生因迟延迁出户口产生的违约金?
仲裁结果
经仲裁委工作人员调解,王先生提出在两日之内迁出户口,但不同意赔偿违约金,李先生最终同意。
仲裁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王先生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哈仲提示
在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会存在卖房人的户口迁出问题,但由于户口迁移问题系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买房人起诉要求卖房人迁出户口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但是在房屋买卖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于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可能会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