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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辆被撞停用,停运损失能否获赔?

更新时间:2018-09-25 08:48:51   编辑:石笛  点击次数:1448次

现在哈尔滨市区的道路承载的车辆数量如雨后春笋一般成倍增长,每日的早晚高峰车水马龙,不仅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量不断增加,也同样的加剧了道路不顺畅、不便利的情况。在发生事故后,车辆会存在贬值,并且存在停止运行的事实。尤其是上班一族缺少车辆带来的不便利出行,打车上班,坐公交车上班等等的停运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公司高管,每日都是在早高峰期驾驶自己的车辆,先送孩子上学,再驾驶车辆上班。某日,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经交警部门判定对方张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双方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鉴定,车辆损失修理需要部分时间,除去保险理赔外,经过交警部门设立的仲裁交通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本委管辖均无异议,但是李某认为其在车辆鉴定及维修期间的打车费等停运损失,应当由张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向本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李某私家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

 

仲裁结果

驳回李某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李某请求的关于私家车辆停运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李某驾驶的车辆为私家车辆不具有营运的性质,李某不以营运私家车辆为业。李某的收入均为公司支付的工资。虽然,车辆停运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利,但是对于其上班工作和接送孩子均没有造成实际影响。李某变换出行方式产生生活支出,但是驾驶自有车辆出行亦产生车辆加油及保养支出,并且该两项支出是否存在差距,差距是否悬殊,李某无法举证证明。所以仲裁庭驳回了李某关于私家车辆的停运损失。

 

哈仲提示

车辆发生肇事后,对于私家车辆停运损害赔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持谨慎态度。所以,温馨提醒大家,私家车辆的停运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