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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打折贱卖是否显失公平?

更新时间:2018-11-26 16:30:46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472次

案情简介

       华宇公司为了快速回笼资金,于2016115日与史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史某向华宇公司认购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3平方米,开盘单价为6,400.00元/平方米,开盘总价为595,200.00元,合同单价为3,200.0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为297,600.00元。约定定金为5万元,首付款97,600.00元在20161130日前支付,余款15万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后华宇公司以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约定销售价格显示公平为由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商品房认购书。

 

争议焦点

华宇公司打折销售房屋,

是否显失公平?能否撤销合同?

 

仲裁结果

驳回华宇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即为商品房打折销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结合到本案,审理重点即为史某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是利用华宇公司没有经验。华宇公司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史某具有优势地位,故史某在购买房屋时为普通消费者。史某有购买房屋的需求,而华宇公司为了回笼资金打折出售房屋,符合市场交易中通常的营销策略及习惯,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的地位,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得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华宇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房屋的公司,对于房屋如何定价,显然比普通购房者更有经验也更有决策能力,故也不存在没有经验之说。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行为。

 

哈仲提示


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合同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认定显失公平不仅应当考察结果是否显失公平,而且还应考虑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订立合同时是否显失公平,主要审查一方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