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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侵权较特殊  举证责任应倒置

更新时间:2018-12-12 16:46:00   编辑:shenlibu  点击次数:1437次

案情简介

2017627日,李某在晟隆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在室内能够听到电梯在运行时机房发出嗡嗡声,由于声音不大一直没太注意。李某在2018614日的体检时,发现自己耳膜受损,经治疗花费医药费2,000.00元。李某判断耳膜受损可能是电梯噪音造成的,于是就找了检测公司做了室内环境检测,得出的结论是室内噪音超标。李某找到晟隆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排除噪音损害,赔偿医药费2,000.00元。晟隆公司承认电梯噪音超标,同意采取措施,但不同意支付2,000.00元医药费,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耳膜受损是电梯噪音造成的。故李某依据其与晟隆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晟隆公司向李某支付2,000.00元医药费。

 

仲裁结果

晟隆公司向李某支付两千元医药费。

 

仲裁评析

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晟隆公司应就电梯噪音与李某的耳膜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耳膜受损与电梯噪音无关)进行举证。庭审中经仲裁庭释明,晟隆公司未就李某耳膜受损原因提出鉴定,也未举示能够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证据,故应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哈仲提示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噪音污染日益严重,噪声污染不仅会影响听力,而且还对人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电梯噪音等低频噪音,其对生理的影响虽没有高频噪音那么明显,有时未能引起大家的注意,但长时间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的影响。当周围的声音干扰到自己休息、学习和工作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必要时应委托专业的噪音污染检测公司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