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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履行期限未遵守 合同解除要赔偿

更新时间:2021-09-24 16:05:0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59次

李某最近买房碰到糟心事儿,房子没买成还赔了定金和中介费,悔不当初,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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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张某、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张某将哈市松北区某房产以9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合同约定,买方在2020年6月20日前将首付款(含定金)及居间服务费合计为106000元交付到居间方处合同签订后,李某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给付张某定金1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6000元、首付款7万元,2020年8月28日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2万元。2020年9月5日,李某收到张某发出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内容为:“李某应当在2020年6月20日前将首付款等费用支付到中介公司,逾期超过15日的视为放弃购买,李某的付款行为已经严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合同解除后的后续事宜,望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妥善处理,否则张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究李某违约责任”。后中介公司退还了李某首付款9万元。李某收到该解除通知后,认为首付款自己已经交齐,不存在违约,双方协商不成,故李某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张某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中介费用6000元。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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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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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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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本案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交付房款,如逾期交款则每日按照应付款额千分之三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15日视为买方违约且自动放弃购买,如买方已经交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未交付定金,买方应按照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李某在2020年6月20日前未按约定将106000元足额交付到中介公司,约定的张某一方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张某发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于当日到达李某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于2020年9月5日解除。因系李某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故李某请求张某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故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居间服务费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


04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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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百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尤其注意款项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有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的内容,一定在签字前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一旦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就要因违约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