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4 16:07:5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46次
为了复婚将房屋低价卖给前妻,谁知前妻房款未交不说,还不同意复婚,房产已更名到前妻名下,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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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7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张先生有一回迁房要卖,但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三联单原件在李女士手中。张先生去李女士处取三联单原件过程中,张先生透露了卖房子的想法,李女士提出卖给别人不如卖给她。张先生多次强调想和李女士复婚,因此愿意以21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女士。2020年4月9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两天后李女士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6月22日,李女士搬入该房屋中居住。自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张先生三次打工回来都在该房屋中居住,2021年6月2日后李女士以房屋已卖不允许张先生继续居住,并将房屋锁换了,张先生未能再居住该房屋。李女士一直未向张先生支付过购房款。无奈,张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李女士返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变更至张先生名下。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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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李女士返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变更至张先生名下。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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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首先,案涉房屋于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日发生所有权转移,李女士应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支付购房款。而李女士至今未付购房款,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次,张先生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主观意愿是以与李女士复婚为目的的。尽管《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没有体现有关复婚的意思表示,但自张先生反复强调的卖房原因看,“复婚”或继续“过日子”确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案涉房屋评估价格是35万元,合同价格是21万元,房屋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40%也说明,张先生并不是仅为获得购房款而卖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张先生三次打工回来都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客观上证明张先生确实想与李女士继续“过日子”。李女士在其搬进房屋后,允许张先生打工回哈时在房屋内居住,可以推知其明知张先生以与其复婚为目的卖房,该行为客观上使张先生认为其已与李女士达成继续“过日子”的约定。直至李女士换了锁不允许其居住后,张先生才领悟到这一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张先生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本案中,《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李女士未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不必履行,张先生同时享有返还房屋的请求权,其返还房屋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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