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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欲转移债权清偿“三角债” 未通知债务人债不转移

更新时间:2021-10-09 16:12:1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88次

秉公 维信 求实 贵和


      
      

在经济社会中,尤其在建设施工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三角债”的情况,为了尽快消除债务,有时当事人会进行债权转让的约定,但是债权转让可是有很多讲究的,否则可能就会变成竹篮打水一场空。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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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C公司开发建设并由B公司承建施工的地下车库项目供应混凝土。A公司按照约定供应了混凝土,而B公司一直拖欠A公司10万元混凝土价款未付。同时,C公司也欠B公司工程款未付。A公司为获得清偿,希望将B公司拖欠A公司的混凝土货款转给C公司,由C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2020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转账协议书》,约定:“B公司把剩余的全部混凝土款转账,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A公司”。然而,《转账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得到C公司对混凝土价款的给付。无奈,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B公司给付混凝土价款10万元。B公司辩称,遵照双方签署的转账协议,混凝土价款应由C公司直接支付。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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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给付A公司混凝土价款10万元。

03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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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转账协议书》不能充分、清晰地证明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转账”是成立了何种法律关系。从证据证明的事实看,《转账协议书》更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转让的成立取决于承担人C公司和债权人A公司的合意,本案查明《转账协议书》是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B公司过错未能履行通知C公司的义务。因此,《转账协议书》仅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生效,对C公司不发生效力,B公司不能仅因《转账协议书》的生效而免责。B公司仍应给付A公司混凝土价款10万元。

04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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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等形式。提示百姓,在进行债的变更时要明确是哪种形式的变更,因为不同的形式,成立条件是不同的。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成立条件,债务转移以债权人同意为转让成立条件。如未履行上述成立条件,将达不到债权债务变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