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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约定租金下调期限已过 情势未变仍适用下调租金

更新时间:2021-10-09 16:15:20  法制网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90次


租个门店做生意,却遇到了情势变更影响了经营收入,收入都不够交租金,这可咋办?租金可以少交吗?看看下边案例。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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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某市火车站附近一房屋出租给乙方作餐饮使用。租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共计三年,每年租金200万元。若因道路施工封闭或因汽车站车次有较大幅度调整,在严重影响经营收入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适当调整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即好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8年1月9日,好运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减租金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减租期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租金下调为160万元。并约定从2019年1月15日起恢复执行原始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的减租原因为“经济总体下滑,因车站改造火车班次大量外调,客运站客流减少”。以上《补充协议》履行完毕后,自2019年1月15日第三个租赁年度,双方就是否继续减租等问题产生分歧,张先生未再交付第三租赁年度的房屋租金。好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张先生支付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租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6万元。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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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支付好运公司租金160万元及违约金29万元。

03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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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认为,因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将年租金调整为160万元。该《补充协议》期满后,虽约定从2019年1月15日起恢复执行原始合同。但由于政府对某市火车站地区进行改造施工至今尚未完成,导致客流量减少的情势并未改变,即使执行原《租赁合同》,也应遵守该合同关于租金调整的约定。若将执行原合同理解为恢复200万元年租金,违反诚实信用,后果显失公平。鉴于双方对租金调整未达成协议,《补充协议》所考量的基础情势仍未改变,仲裁庭认为,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的租赁年度,年租金仍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160万元执行,支付方式不变。关于违约金问题。张先生没有按期支付租金,且提出减少租金的情节不构成延期支付租金的抗辩事由,因此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租金16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为29万元。

04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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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百姓在签订合同后,如发生情势变更情况,可按照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