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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重要条款未经手写确认 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

更新时间:2021-10-21 15:45:0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97次

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通常都是中介公司提供房产合同,签订这样的格式合同双方都要格外注意,否则可能会带来一定损失,一起看看下边案例。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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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张某与好房公司签订了《VIP售房服务委托代卖合同》,约定张某委托好房公司以110万元价格代为出售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委托代售期限为2020年10月8日至12月8日;由好房公司向张某支付VIP服务履约金500元,如在约定期限内售出,张某应按房屋成交总价款1%向好房公司支付佣金并返还履约金;合同第九条还约定:“甲方确认在委托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唯一销售机构,甲方不得取消委托、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另行销售该房屋,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乙方服务佣金(请甲方手写“取消委托或另委托他方出售该房屋仍支付乙方服务佣金)”,对于该格式合同张某没有按格式合同要求手写确认相关内容。2020年11月10日,委托代售期限内,张某通知好房公司李经理,房屋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卖出。后好房公司要求张某退还履约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故申请仲裁,请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1,000元并返还履约金500元。

02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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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好房公司的仲裁请求。

03

仲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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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VIP售房服务委托代卖合同》为好房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为明确甲方责任及避免格式条款的歧义,该格式合同在四处重要内容处明确了需甲方张某手写确认,张某在其他三处均按要求手写确认;而对于该格式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甲方张某没有按格式条款要求手写确认。张某对此不签字确认行为解释称:签订合同时候,李经理知道已有一些其他中介公司在代理张某销售案涉房屋,张某也不同意合同第九条违约事项的约定;当时李经理明确表示,好房公司该VIP售房留的联系方式是李经理本人,之前张某委托的房屋中介留的联系方式是张某本人,这样可以区分客户及佣金,且李经理明确表示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只要张某在此手写区域不签字就表示不认可。而庭审中,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好房公司对此不签字事实及张某的上述解释,没有给出解释及提出质疑,仅称“不清楚”。仲裁庭认为,张某对此事实的解释合理且得到双方其后沟通微信记录内容佐证,相对证据优势,亦符合双方本案交易现实和常理。仲裁庭对张某的解释予以采信。据此并参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精神,仲裁庭认定《VIP售房服务委托代卖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独家代理相关内容不生效。好房公司请求裁决张某向好房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元并返还履约金500元,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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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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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予以一定的限制。提醒百姓,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合同提供一方要积极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非合同提供一方也要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以免因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