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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 续签合同要谨慎 变更内容应提示

更新时间:2022-03-07 10:45:01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644次

实践中,合同双方合作比较融洽,一般都会建立多次且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再次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容易疏于认真阅读合同中的制式条款就签字或盖章了,有时就会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某些条款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下边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一起看看吧。

01

案情简介

Law


2019年11月5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商场中一商铺租赁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5000元保证金,待双方合同终止后10日内,甲公司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李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租赁合同》,在新合同中,甲公司将原“保证金”变更为“管理费”,并约定合同终止后不予返还,但并未提醒李某注意。后双方终止合作,李某要求甲公司退还保证金,甲公司称5000元为管理费,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返还5000元保证金。


02

仲裁结果

Law


甲公司将5000元保证金退还给李某


03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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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均系甲公司起草的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续签合同时甲公司变更了原合同条款而未提请李某注意,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合同义务。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涉《租赁合同》中的管理费用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甲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作出不利于甲公司的解释。李某认为该5000元为保证金的理解是合乎常理的,故仲裁庭认定5000元为保证金,甲公司应将5000元退还给李某。

04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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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续签合同时,百姓也一定要谨慎,也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对于提供合同文本一方应尽的提示义务也要注意提示,避免因疏忽而引起纠纷。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加强诚信意识及责任意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