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0 14:54:4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051次
房屋买卖过程中,为了保护双方的权利,督促双方依约履行合同,通常都会约定定金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适用定金罚则。但有时也会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和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有违约情况出现后,以哪个数额为准呢?一起看看下边案例吧。
案情简介
Law
2021年5月10日,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的房屋,定金5万元、首付40万元,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另,合同约定,双方均同意由张先生委托中介公司代收房款,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0万元购房首付款,但仅交付了3万元定金,中介公司就其交付的款项开具了相应数额的收据,张先生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后李女士因征信问题贷款审批未通过且无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主张与李女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赔偿5万元。李女士同意与张先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定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张先生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女士支付5万元定金。
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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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将李女士支付的3万元定金交付给张先生,驳回张先生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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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李女士的行为导致张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先生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张先生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签订后并不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须在定金实际交付后才生效,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定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本案中,因李女士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但李女士实际只交付了3万元定金,应以实际交付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哈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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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百姓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及定金数额的约定。当一方交付的定金数额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及时的交付或者督促对方交付定金,否则在对方违约时将难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