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逾期近一年交付车位 逾期违约金能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2-08-11 10:08:33  车韵婷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8561次

     车位未能如期建成,致使逾期交付车位,百姓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维权呢?请看下边案例。

01

案情简介

Law

图片


      2018年12月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9年年末交付某路地下人防停车场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逾期15天以上按日支付王某总价款万分之二的金额赔偿:车位总价款168,8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全部转让费用。由于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没有建成,A公司于2019年11月末通知王某可以提供价格更高的F区1702号平层车位供其临时停车,王某予以拒绝。2020年12月10日,A公司通知王某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可以交付并办理入户手续。2021年1月,王某认为A公司未如期交付车位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1,140.80元。


02

仲裁结果

Law

图片


         A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某违约金11,140.80元。


03

专家意见

Law

图片


      本案主要争议是,A公司迟延交付是否构成违约。第一,案涉合同约定,“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在施工过程中有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产生。故建成后停车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属正常现象,A公司不算违约”。但A公司以F区1702号平层车位代替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显然不属于“位置略有不同”。第二,案涉合同约定2019年年末,A公司应通知王某交付其所购车位,如王某收到交付车位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拒绝签订车位(车库)使用权交接书,则视为A公司完成交付。但A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通知王某交付其购车位,2020年12月10日才通知王某,并不能视为A公司完成交付。第三,本案中,逾期交工是因为建设工期耗时超过了预期的时间,属于A公司自身原因所致,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综上所述,A公司并未在2019年年末将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交付给王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原因造成逾期交工的,15天内(15天)不负违约责任,如逾期15天以上按日赔付王某总价款万分之二。如逾期45天,王某可要求退款。据此,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2020年12月10日A公司通知王某F区2003号立体车位上层可以交付并办理入户手续。因此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的终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综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0日,共计330天,王某支付的总价款为168,800元,按双方约定,A公司需要按日赔付王某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共计11,140.80元。

04

哈仲提示

Law

    提醒广大商事主体,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合同义务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对期限有个相对准确的预判,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延迟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