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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买卖合同约定交付车辆 退还车款并双倍赔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2-08-26 16:02:58  车韵婷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9508次

已交大部分车款却未能如期拿到车,遇到这样情况该怎么办?请看下边案例。

【案情简介】

20216月1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销售给王某进口某品牌汽车一台,销售价格为130万元,A公司应当于订车起10日内到车,王某补齐全款后交车。合同签订当日,王某依照合同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20216月30日,王某又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了购车款60万元。A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一直未向王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配置标准的车辆。王某认为A公司无能力履行交车义务,同时拒不返还王某支付的定金及购车款,已经构成违约。遂20217月17日向A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A公司20217月18日收到了该解除合同通知。随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A公司返还购车款60万元;2.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裁决结果】

(一)A公司返还王某购车款64万元;

(二)A公司双倍返还王某定金52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专家意见】

(一)王某未交付余下购车款是否构成违约,A公司未交付车辆是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王某应当先补齐车款,A公司交付车辆,但在A公司已经迟延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于20216月30日分两次交付了60万元购车款,该继续补交车款的行为足以确认王某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不仅约定了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等车辆信息,还详细约定了车辆的配置,而该配置恰恰是王某所追求与看重的,而A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一直未向王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配置标准的车辆,故仲裁庭认为王某未交付其余40万元购车款非其本意,王某不构成违约,A公司拒绝交付车辆不构成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购车款是否应当返还问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A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交付涉案车辆的义务。A公司行为致使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A公司也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应当确认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17月18日A公司收到王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解除,A公司应返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A公司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问题。《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车款定金叁拾万元整。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定金恕不退还”。 该约定可以视为王某与A公司就定金达成了合意,且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依约交付了30万元定金,故定金担保于20216月16日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后,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交付约定配置标准的车辆,使王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合同义务严重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之规定,仲裁庭认为,王某向A公司交付的30万元中,其中26万元为定金,4万元为购车款。A公司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2万元。同时A公司应当返还购车款64万元。

【哈仲提示】

提请广大民商主体,涉及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方一定要注意交付这个环节,交付要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并注重保留交付相关的证据,以免给己方带来纠纷或损失。